醫責險引爭議 大醫院緣何更願“私了”?
發佈時間: 2014-07-18 15:12:47 | 來源: 北京晚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國家衛計委、司法部等五部門上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指出在2015年年底前,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90%以上。與此同時,在深圳“難産”七年之久的醫療執業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簡稱“醫強險”)也有望在近期開始試行。
事實上,醫療責任保險在十多年前便被視為緩解醫患矛盾的一大利器于各地相繼問世,然而時至今日,依然面臨醫院與保險公司雙雙抱怨“不划算”的兩難困境。
尷尬
大醫院:“把保費用於‘私了’,一般都花不完”
對於北京的醫院而言,醫療責任保險並不陌生。
某三級醫院院長趙強(化名)盤算道,“從2005年1月全面推行到現在,已經有十個年頭。”談及成效,趙強有些無奈,“作用還是有的,起碼在發生醫療爭議的時候多了一種解決途徑,也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緩衝帶,但保費太高,限制條件又多,從經濟上看,醫院始終是虧的。”
由於保費與床位數、醫生數和理賠範圍掛鉤,這家綜合性的三級醫院每年要向保險公司繳納將近100萬元。“如果醫院自己處理醫療糾紛,把這些保費用於‘私了’,一般都花不完。”
為了降低醫責險理賠過程中的訴訟成本,確保醫療責任鑒定的客觀公正,2011年5月,北京成立了由醫生、醫院管理人員和法官等專家組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然而,趙強對於調解的結果頗有怨言,“哪怕醫院本身不存在什麼問題,醫調委也往往要從息事寧人的角度,讓醫院多少賠點。”
讓趙強鬱悶的還有不斷提升的免賠額。“剛開始定的是一千元,在這以內由醫院自行承擔。後來提到一萬元,只要賠償金額不超過這個數,保險公司一概不管。可事實上,很多醫療糾紛並非因為醫院有明顯過錯,協商結果往往都在一萬以內。這樣一來,事先雖然已經交了保費,甚至是很高的保費,但最終還是醫院自己來賠,等於兩邊拿錢,肯定不划算。”至於免賠額內的部分誰來出?目前在不同醫院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在我們這裡,保費由醫院出,但免賠額內的部分要由科室來承擔,一些科室壓力也很大。”
小醫院:“一年到頭也遇不上幾次,還不如規範管理”
由於以往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並沒有足夠的強制力,許多原本就不寬裕的基層醫院在權衡之後還是選擇“敬而遠之”,朝陽區六里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便是其中一員。
一開始,院長劉運傑也曾猶豫過,“上保險是降低醫務人員風險,緩解醫療糾紛的途徑之一,如果資金充沛,花這個錢確實也有好處。”但“精打細算”的他很快又打消了這個念頭,“像我們社區醫院,本來主要承擔的就是常見病、慢性病和公共健康教育,進行高風險手術的情況並不多。至於醫療事故,一年到頭可能也基本遇不上,與其花那麼多錢去買保險,還不如把精力和錢用在日常的自身規範管理和醫務人員技術提高上,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提高醫務人員的服務品質與服務溝通能力。”在劉運傑看來,醫責險的推廣不宜簡單採取“一刀切”,應當充分考慮不同級別、不同類型醫院的實際情況,在設計中突出差異化原則,否則,可能反而不利於基層醫院的發展。
討論
“投保人是醫院,出事的是醫生,很難控制風險”
劉曄(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醫療訴訟專業律師):無論是醫責險,還是醫強險,都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風險不一、賠付能力不一的投保人,這樣才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才有足夠的保險需求與保險供給相適應,才能做出更準確的風險評估,制定更合理的費率標準。
但目前,各地佔壟斷地位的公立醫院已經聚集了所在地的多數病人和醫療費用,醫療風險相對穩定,也具備相應的賠付能力,有無責任保險,並不影響其財務狀況,所以多數醫院沒有強烈的投保衝動。相比之下,全國數百萬醫生的風險發生概率和賠付能力差別很大,他們才應當成為真正的投保主體。
遺憾的是,我國的醫生還沒有實現自由執業,以往的醫責險,無論投保人還是理賠人通常都是醫院,而發生醫療事故的是醫生,權責不一致的情況下,很難控制風險,也極大地限制了醫責險在醫療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李慧娟(中國醫師協會醫療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委):從醫院角度説,原本希望通過投保來解決最棘手的醫鬧問題。但事實證明,往往遇到實際問題時,靠保險公司根本來不及。因為只要一齣現醫鬧,相關部門就會從維穩的角度要求醫院立即處理,不得已之下,醫院還是只能自己先拿錢解決。當醫院發現每年花的大筆保費在關鍵時刻起不到作用時,積極性自然大打折扣。
而保險公司的處境也很艱難,由於參保醫院數量有限,風險難以實現有效分散,在自願投保的情況下,還可能出現逆選擇,最終只有高風險的醫院或科室投保,這樣一來,保險公司往往連年虧損,超出承受能力以後勢必難以為繼。
另外,醫生也沒有足夠動力參與投保,尤其公立醫院,醫生會覺得,我的勞動價值基本都交給醫院了,即使不出風險,也沒給我一個可觀的相掛鉤的收入,憑什麼讓我來掏保費呢?
“沒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做依託,缺乏操作細則”
朱銘來(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係教授):目前醫責險的尷尬處境與相應的法制環境不健全有著密切的關係。像交強險的話,國家有專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有《侵權責任法》做配套規定,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形成了一個相對比較完整的體系,至少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而醫療事故比交通事故要複雜得多,卻沒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做依託,對於究竟什麼叫事故、什麼叫意外,哪些屬於過錯、哪些屬於現有醫療技術無法達到,賠償範圍如何劃分、賠償標準如何制定等,都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保險公司會想辦法降低給付標準,縮小理賠範圍,以避免承擔過多風險,而醫院又希望保險能夠更給力,二者訴求相衝突時,沒有權威依據可供參照。
既然把醫強險看成是醫療界的交強險,就要從交強險中吸取經驗教訓,在一開始就有好的資訊平臺建設,這樣不僅有利於控制風險,而且能夠根據醫院每年的事故率及時調整費率,尤其是對一些特殊的高風險科室進行監測,制定出科學的定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