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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幼童不幸溺亡污水坑 監護人被判擔責一半

發佈時間: 2014-06-11 13:30:32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健康中國遠端編輯   |  責任編輯: 馮晨

  兩個家庭的三個孩子在村內的污水坑旁玩耍,不幸墜入坑中全部溺亡。事後,兩家庭將水坑所屬村委會、鄰村排水村委會等四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房山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原告家庭與被告各承擔一半責任。

  三幼童污水坑中溺亡

  1月4日下午,原告王某之子5歲的林林與馮某的兩個孩子7歲的小威和6歲的小芳相約去家附近的玉米地玩。後林林的奶奶發現孩子不在,便與馮某夫婦一起尋找,終在玉米地下坡的一個污水坑內找到三個溺水的孩子。

  由於該污水坑位於兩村交界,污水排水管道原由被告二村修建,污水向北邊的被告四公司處排放,後經管道改造,被告三張某的食具廠污水通過該管道向坑中排放。兩個家庭遂將水坑所屬村委會、鄰村排水村委會、食具銷售公司及管道改造企業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輕重,判決原告、被告各承擔一半責任。被告一村委會承擔15%,被告二村委會承擔20%,食具公司承擔10%,管道企業承擔5%。四被告共計賠償小威、小芳父母42萬餘元,賠償林林父母22萬餘元。

  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應對原告進行賠償,而三名幼童的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事發地位於被告一村,不論其是否排放污水,被告一村都應知道該污水坑的存在,並應及時與排水人協商管理等相關事宜,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因其未盡到防範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排水管道原屬於被告二村修建使用並排放污水,雖然被告二村的管道經被告四公司進行了延伸改造,但其有責任對水道及污水坑進行管理。被告三食具廠洗食具的污水流向事發地,應對排放的污水負責,防範危險。被告四公司對原管道進行了改造,因改造後未能很好地與兩村委會溝通,以防事故發生,亦應擔責。

  同時,在此次事故中,兩案原告作為三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負有監護責任。事發前未對孩子進行看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作為監護人的家長,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注意防止未成年人人身損害

  隨著各地汛期臨近,暑期將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也進入高發期。據媒體公開報道統計,2013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未成年人溺亡事件36起,造成104人死亡或失蹤。

  房山法院王永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對於監護人而言,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心智發育還不成熟,對事物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較差,為了尋求新奇、刺激,有時會不顧後果而出現冒險行為。尤其是去一些類似于遊樂園、郊外等公共場所,這類場所要麼人數眾多、人員複雜,要麼環境比較陌生,孩子和家長對危險因素認識不足而容易導致傷害事件的發生。孩子們尤其要注意,不要獨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以及偏遠的地方遊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