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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醫二院傷醫案被告判兩年 法院:構成尋釁滋事罪

發佈時間: 2014-06-11 09:44:49   |  來源: 廣州日報   |   健康中國遠端編輯   |  責任編輯: 馮晨

  打砸伊麗莎白醫院案也于昨日宣判 該案10名被告人紛紛領刑

  去年發生在廣州的兩起傷醫、醫鬧案——廣醫二院傷醫案及打砸伊麗莎白醫院案——昨日同時宣判。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毆打廣醫二院ICU醫生的被告人羅某慧有期徒刑2年,並賠償兩名被打醫生醫藥費等共計8.2萬餘元。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則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參與打砸伊麗莎白醫院的黃某烈等10名被告人1年9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廣醫二院傷醫案是刑事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羅某慧的祖母在廣醫二院住院部6樓的重症病房ICU救治期間病情惡化、隨時可能死亡,主治醫生立即電話通知被告人羅某慧的親屬,後羅某慧及其親屬經通知陸續到達並按ICU管理規定在ICU門外等待。

  當日上午9時34分,羅某慧祖母因搶救無效死亡後,主治醫生於9時35分將病人死亡資訊告知家屬。被告人羅某慧及其家屬(均另案處理)為發泄情緒以主治醫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見死者最後一面為由,集體涌入ICU病房旁的醫生休息室,將出面解釋、非死者主治醫生的被害人熊某明圍逼到墻角進行謾罵,後被告人羅某慧帶頭用拳頭毆打被害人熊某明,致熊某明左側鼻骨凹陷骨折(經法醫鑒定,屬輕傷)。

  雙方衝突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慧、另一被害人謝某華亦受傷(經法醫鑒定,均屬輕微傷)。事後,被告人家屬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處吵鬧擾亂ICU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屍體直至16時20分才被醫院工作人員按規定運至太平間存放。

  法院:構成尋釁滋事罪

  對於被告人一方認為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屬及被害人同事等人的證言,可證實被害人所在醫院已事先通知被告人家屬,已履行了通知義務,被告人祖母的死亡因其病情所致,死亡準確時間具有不可預測性,被告人及其家屬希望在死者生前見面的意願可以理解,但不能因其意願未能滿足就此苛責被害人及所在醫院在處置被告人祖母死亡問題上具有法律上或道義上的不適當性。被害人熊某明、謝某華並非死者的主治醫生,對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解釋工作並未超出一般人的認識範圍,即在一般人看來不會導致傷人事件發生。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慧無視國家法律,為發泄情緒,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羅某慧對其犯罪行為直接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熊某明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遂作出如上判決。

  對於此判決結果,被告人羅某慧當庭表示沒有意見。不過被打醫生的委託代理人對於判決結果提出了一點異議,他認為被告人沒有如實供述他的犯罪情節,而且在本案中還包庇了其他人關於毆打謝某華的細節。

  審判長:回歸法律和理性

  針對此異議,記者在宣判後採訪了海珠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周法官。周法官就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坦白情節)從法理的角度上進行了解答。由於傷醫案現場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完全只有被告人及其家屬的陳述和被害人及醫院雙方之間的口供,被告人的復述對於整個案情的走向及查明事實有重要作用,而且公安機關在當時把被告人帶到派出所警訊了一次,被告人已經把案情如實地交代了,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被告人有如實供述的情節。

  周法官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眾醫療的要求越來越高,醫患糾紛在全世界都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但是人們要正確區分一下醫患糾紛和刑事犯罪的區別。

  “不能説病人或家屬與醫生有矛盾就暴力傷醫,破壞公共秩序。我們的要求是回歸法律,回歸理性。任何有對醫院不滿的行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去解決。但是絕對不能採取暴力手段。”周法官説,如果採取暴力的方式解決,就構成刑事犯,因此,他特別強調,“廣醫二院”傷醫案件不屬於醫患糾紛,而屬於刑事犯罪。

  打砸伊麗莎白醫院案被告獲刑

  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9日,同案人黃某魁(另案處理)因其妻子在荔灣區康王路伊麗莎白婦産醫院就診期間胎兒死亡,就死亡原因是否屬於醫院處置不當及責任分擔問題與院方産生糾紛。黃某魁與被告人黃某烈、同案人楊某玲(另案處理)等人糾集100多名家屬及同鄉,並準備了橫幅及拜祭物品,以在醫院門口聚集拜祭死嬰的方式向醫院施加壓力。

  被告賠錢後獲醫院諒解

  2013年12月9日11時許,同案人黃某魁、楊某玲與被告人等百餘人先後來到伊麗莎白醫院,在醫院門口靜坐示威,堵塞醫院出入口,並在醫院門口及周邊道路上撒冥紙、拉橫幅及使用擴音喇叭播放錄音等起鬨鬧事。14時55分許,醫院保安員廖某等人在清除醫院門前的死嬰照片及橫幅時與被告人楊某、翁某鴻、黃某魁等人發生衝突。被告人黃某烈等人使用磚頭、泥塊等工具多次打砸醫院玻璃門墻並衝破民警防線,打砸醫院大堂,致使醫院保安員王某、賈某、朱某受輕微傷,並造成醫院玻璃門墻等裝飾物及醫院大堂內電腦、鋼琴等物品受損。

  荔灣法院一審認定黃某烈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黃某珍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在本案審理期間,伊麗莎白醫院與黃某魁的妻子彭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彭某代表被告人一方賠償了被害單位伊麗莎白醫院的經濟損失,伊麗莎白醫院對被告人一方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認罪態度等情況,一審判決黃某烈等10名被告人1年9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醫院有無錯是另一問題

  在打砸伊麗莎白醫院案發生前,患者的胎兒在就診過程中死亡。有人曾有疑問,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法院經過查實,同案人黃某魁等人因其妻子胎兒死亡事件與伊麗莎白醫院産生糾紛,此前曾多次和伊麗莎白醫院協商,該院亦明確表示需等鑒定結果出來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黃某魁等人在案發當天卻召集了本案被告人等眾多人員到伊麗莎白醫院聚集,並採取拜祭、撒冥紙、使用擴音喇叭播放錄音、靜坐、拉橫幅、打砸醫院等手段,致醫院的工作、經營秩序無法正常進行,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至於伊麗莎白醫院在救治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法院認為,這是另一個法律關係,也不能作為實施本案犯罪的理由,對有否醫療過錯(責任),應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省醫師協會——

  對醫生醫院和醫學需抱平和理性態度

  昨日,廣東省醫師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吳少林也到海珠區法院旁聽了宣判。

  吳少林認為對醫生、醫院和醫學需抱平和理性的態度。

  他説,這件事情可以給人們三個啟示。第一首先應該做到尊重生命。“醫生可以治病救命,但不可以改變生老病死的規律,他能做的就是治病,不能把醫生當做神仙”。

  第二要尊重醫學。醫學有進步,但是醫學不可能解決人類所有疾病。

  第三要尊重醫生。“醫者父母心”,醫生對每一位患者都希望他們能站起來,醫護人員們秉著平等、博愛、誠信的原則工作,他們基本上也沒有什麼週末、節假日,只要有需要,他們都會趕到病床邊。吳少林説,醫生的成長週期要比別人長,作為一個好的醫生,起碼5年的醫學教育,3年的住院醫師培訓,然後才能拿到一個醫生資格。醫生要成才起碼要在畢業之後15年。

  對於日益增多的醫患糾紛,吳少林認為關鍵是要樹立法律權威,整個社會也要樹立法律意識,這樣才能夠保護好醫生。對於配保安、保鏢這種做法,吳少林認為“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