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生二孩恰逢其“時”,該罰嗎
發佈時間: 2014-06-11 09:16:56 | 來源: 新京報 | | 責任編輯: 馮晨
■ 第三隻眼
在國家計生新政出臺到地方法規修訂生效期間出生的“單獨二孩”,被認定為超生並無問題,但是否罰款,也該視當地政令而定。
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啟動“單獨二孩”政策。據報道,碰巧這天,浙江台州劉麗夫婦的孩子比預産期早兩個月出生。劉麗雖為獨生子女,台州黃岩區計生局仍認定孩子為“超生”,於今年3月8日向其下發20萬元社會撫養費的徵繳通知,劉麗夫婦近日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屬“超生”,法院接受了立案材料。
本案引起不小關注,而它最具戲劇性的元素就是,本應在今年2月正常分娩的小孩,恰好趕在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出臺當天來到人世。也正因時間點“湊巧”,在網上,不少人對劉麗夫婦抱以同情,認為“不該罰”。只不過,情與法尚有分界。
應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言下之意,決議通過當天,全國“單獨二孩”政策正式確立,但在各地,計生政策以省級區劃為單位生效實施。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於今年1月17日完成相應修法,這意味著,其“單獨二胎”政策從1月17日起生效。嚴格説來,從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到浙江地方法規修訂生效期間出生的孩子,仍屬超生。因此,當地計生部門認定上述孩子“超生”,沒有法律問題。
但“超生”違法,卻不一定要受到相應處罰。今年1月18日浙江省衛計委就決定,1月17日前未接到徵繳通知的單獨家庭,可在6月30日之前補辦手續,特事特辦。它既考慮到執法人性化,也考慮到計生部門未及時處理的執法現狀,作為在全省範圍內應一體通行的政令,它也備受輿論認可。
就此看,若當地計生部門在1月17日前對劉麗夫婦下達徵繳通知,肯定有效;但若尚未下達徵繳通知,即使涉嫌“超生”違法,也應網開一面,只需補辦手續,不需繳納社會撫養費。要求其繳20萬,顯然不怎麼合乎情理。不按規定“特事特辦”,其實也是違反政令。
也就是説,劉麗夫婦早産的單獨二孩,確實是“超生”,但依據當地政令,完全無需罰款。在這方面,當地顯然不能罔顧已落地的政令,奉行“罰字訣”到底,而應兼顧政令與人情,在執法上更趨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