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傷醫案折射多少“硬傷”
發佈時間: 2014-06-10 09:41:03 | 來源: 健康報 | | 責任編輯: 馮晨
6月7日深夜,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網志“長沙警事”上通報發生在湖南省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6·2”傷醫案處理結果,一名患方家屬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儘管案件有了初步處理結果,但回顧此次傷醫案的發生發展,有不少讓人遺憾和值得反思之處,指向醫務人員的傷害、侮辱行為為何沒能被及時制止?
為何沒能在第一時間報警
據長沙警方介紹和被打醫護自述,打人、逼跪發生在患者搶救期間和死亡後,患者家屬第一次打人從淩晨四五點鐘就已開始,當地派出所為何到早上近七點才接到報警?
湖南省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副院長陳其華説,報警前,傷醫辱醫行為已經多次發生,這與年輕醫護人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無關係。臨床救治中,考慮到患者生理心理上承受的痛苦,對於患者的過激言行,醫院大多教育醫務人員採取忍讓的態度。經驗豐富的醫務人員,在言語衝突尚未發展到肢體衝突時,會評估風險及時採取措施。這次被打的醫生護士都不超過30歲,處理緊急突發事件經驗不足,沒在第一時間報警或及時向保衛處報告。“這也給醫院提了個醒,要加強對醫務人員應對緊急情況的培訓,並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陳其華説。
在醫院設立警務室對涉醫違法行為有震懾作用,但令人遺憾的是,該院目前尚未設立警務室。陳其華説,根據長沙市公安局統一部署,8月底前省會重點醫院都會建立警務室,並配足警力。
陳其華認為,監控設施不到位,也是此次事件反映出來的醫院安保“硬傷”。事發地點是醫院的老住院樓,只有走廊裝了監控,醫生、護士辦公室等工作區域沒有監控,一旦在監控盲區發生糾紛、衝突,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屍體為何10小時後才運離
反觀此次的長沙傷醫案,患方家屬在醫院的一些違法行為沒有依法得到及時制止,致使事態進一步擴大。
原衛生部、公安部2012年發佈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必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並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2012年11月20日以省長令形式頒發的《湖南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辦法》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2小時內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但記者從事發現場了解到,從6月2日早上7時許接到報警,警方進入事發現場,到下午5時10分家屬才將死者屍體運離醫院,其間經過約10小時。
就在一個多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製定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嚴處。其中就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焚燒紙錢,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等行為。
而此次長沙傷醫案中,死者家屬卻不顧警方和院方的制止,在病房停屍、焚燒紙錢。令人遺憾的是,在這10多個小時的時間裏,這些明令禁止的行為並未得到有效處置。6月9日,記者就此向長沙警方了解情況,得到的回復是“案件正在偵破中,暫時不接受採訪”。
公眾關注的疑問何時有解
長沙警方通報的司法鑒定中,被打的醫生護士“未構成輕微傷”,網友對此發出疑問:未驗出輕微傷是否意味著沒有受傷?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主任蔡繼峰教授解釋説,根據我國《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軀幹部軟組織挫傷的損傷面積在15平方釐米以上才構成輕微傷,沒有達到這一標準就是“未構成輕微傷”。
中南大學法學院陳雲良教授認為,法律層面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等概念,是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輕重的影響因素,與老百姓所理解的“小傷小痛”不一樣。不構成輕微傷並不意味著沒有發生傷害行為或傷害後果不嚴重,也不意味著嫌疑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含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此案中將醫生強行拖到死者屍體前下跪的行為,已經涉嫌人格侮辱,即使身體沒有受傷,也可能構成犯罪。
對於在湖南省人大機關工作的死者親屬到底有沒有參與打人,長沙警方在通報中表示,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