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代言湯臣倍健産品涉嫌虛假宣傳被起訴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5-15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因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存在虛假宣傳問題,日前,市民馮長順將經銷商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及該産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已正式立案。
魚油軟膠囊有多大功效?
事情始於今年2月,馮長順在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購買了一瓶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
“我現在手邊的事情特別多,但記憶力不好,總是丟東忘西的。平時又總愛盯著電腦,視力也不好。”馮長順在起訴書中寫道,“銷售人員宣稱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可以對三高人群,心腦血管疾病人群、腦溢血、腦血栓、中風,動脈硬化、心臟病、老年癡呆人群、患有關節炎、痛風、哮喘、記憶力衰退、視力衰退及有老花趨勢者,有治療作用,適合少吃海魚或不吃海魚人群。”
“買這個産品,就是衝著姚明買的。我是姚明的球迷,一看這個産品宣傳的療效正好有適合自己的,那就買吧”。
但隨後,馮長順説,自己使用後,覺得産品名不符實,有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後來他了解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此前已對相關情況有過認定,並進行了處罰。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上查詢到了馮長順所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對北京世紀卓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記者注)作出,其中曾提及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的宣傳用語問題。
這份文號為“京工商昌處字(2012)第550號”、落款日期為2012年7月26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是一種保健食品,在其《國産保健品批准證書》中批准的內容是:保健功能是輔助降血脂和適宜人群為血脂偏高者。而在其宣傳網頁上(即卓越網——記者注),記載有‘建議人群:三高人群,心腦血管疾病人群。腦溢血、腦血栓、中風、動脈硬化、心臟病、老年癡呆人群。記憶力衰退、視力衰退及有老花趨勢者。少吃海魚或不吃海魚人群。’”
處罰書認定,卓越公司利用其網站,對八種保健食品(包括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記者注)所做的上述功效的宣傳用語,超出了《國産保健品批准證書》或《保健食品註冊批件》中批准的內容,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這些産品功效的誤解。卓越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書責令卓越公司停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消除影響,同時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馮長順説,藥店銷售人員給他的産品宣傳資料所載內容,與上述處罰書中認定虛假宣傳事實的內容大致相同。他認為,這説明自己購買産品時也存在虛假宣傳問題。
但湯臣倍健官方網站上對該産品的介紹中,適宜人群為血脂偏高者,與前述處罰書中所載《國産保健品批准證書》的批准內容相符。
日前,馮長順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姚明列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是否虛假宣傳?
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有限公司運營部經理岳衛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公司已收到法院的通知,正在進一步了解消費者是在哪家門店購買、購買時是什麼情況等具體資訊,同時,也在與廠家進行溝通。
岳衛平説,公司並不允許任何宣傳材料進門店,不知消費者的宣傳材料從何而來。“我們這塊門店管理是非常嚴格的。”
中國青年報記者近日來到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一家位於西城區的門店,向銷售人員詢問是否有該産品的宣傳冊,銷售人員帶著記者走到貨架後的一個櫃子旁,從一堆資料中抽出一本宣傳冊。記者在這本宣傳手冊上看到,魚油軟膠囊的建議人群為:三高、中風、動脈硬化、心臟病、老年癡呆人群;記憶力衰退、視力衰退及有老花趨勢者。
為採訪本案的另一被告姚明,中國青年報記者聯繫到北京眾輝國際體育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官網介紹,其是姚明的經紀代理機構——記者注),該公司對本案未予回應。
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則回應稱,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是經過國家食藥監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國食健字G20070413),産品標簽嚴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標識。湯臣倍健對包括魚油軟膠囊在內的各種産品的宣傳推廣,也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該公司對記者表示,他們並非此案被告,也未收到法院相關訴訟材料,但此案涉及湯臣倍健相關産品,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公司會關注案件的進展。
虛假廣告代言明星難免責
明星代言涉嫌虛假宣傳已非新鮮話題。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明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蘆雲介紹説,此前,我國法律關於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規定,主要是集中在食品衛生領域,覆蓋範圍有限。
“雖然我國法律早有《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食品安全法》是在一個特定食品行業裏,保健品能否納入《食品安全法》一直存在爭議。” 蘆雲説,剛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將覆蓋範圍擴大到了整個消費領域。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提出了“連帶責任”的概念,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而修改前,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僅規定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修改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解釋説,這就讓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涵蓋的範圍更廣,對包括代言明星在內的自然人都加強了約束力。邱寶昌表示,只要是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消費者起訴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以及廣告代言人都有法可循,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追加被告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則表示,消費者如果想打贏這場官司,首先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廣告或宣傳是虛假的,其次還要確認産品給其造成了損害。
“但不管姚明是否承擔責任,這都為明星代言敲響了警鐘。明星們一定要知道,廣告代言不是藝術活動,也不僅僅是道德活動,而是一個法律活動。”劉俊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