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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中醫藥學校被追討鉅額建校款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5-10   來源: 中國網

  在攜手民資興建辦公樓、宿舍樓後,江門中醫藥學校與投資人發生還款糾紛。

  5月4日下午,蓬江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康先生訴中醫藥校案,校方聲稱遭遇合同詐騙、從未收到2850萬元投資款、工程未結算,對蓋有學校公章的證據不予表態。審判長當庭對學校説法提出疑問:案件2012年就已立案審理,歷經一審、二審和如今重審,學校為何不回應證據問題?

  經江門市發改局批准,康先生與中醫藥校2008年開始合作建校,如今兩棟辦公樓與一棟宿舍樓均已建成,還款計劃則從2 0 12年爭議至今。校方認為此前協議違法無效。康先生則認為糾紛在於學校上任校長2011年底因病去世,“換個領導不認賬”。昨日下午,現任校長程先生否認此説法,稱會尊重法院判決,在糾紛未查清前不能隨便還款。

  焦點1

  合作建校是否存在?

  協議:約定康先生出資1600萬元,年資金佔用費7.8%,學校分6年共計償還2021.2萬元

  校方:辦公樓、宿舍樓項目屬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實際卻以邀標方式操作,中標結果無效。

  江門中醫藥學校2008年2月3日與康先生簽訂協議,稱為擴大辦學規模、改善辦學條件而需興建綜合辦公樓、學生宿舍樓,但因學校資金不足,而康先生熱衷支援教育事業,知道情況後,與學校經友好協商而合作建校。

  協議約定康先生出資1600萬元,年資金佔用費7.8%,學校分6年共計償還2021.2萬元。江門市發改局2008年3月11日批准該合作建校計劃,同年4月、12月又批准了增加工程380萬元、二期工程870萬元,即康先生合計投資額2850萬元。其後,江門市環市建築工程公司、篁莊建築工程公司施工建造了協議約定的辦公樓、宿舍樓,學校也依約陸續向康先生支付投資本息。

  但到2012年1月,雙方還款計劃發生波折。學校于1月17日向康先生發出通知,稱要提前還款。康先生當時罹患重病幾近癱瘓,遂委託親屬前往學校辦理,但其後並未收到餘款。

  2012年9月,康先生將該校訴至法院,要求償還2012年還款計劃中的欠款550萬餘元及違約金44萬餘元。康先生稱,因學校拒絕還款,其不僅投資面臨打水漂危險,甚至要借錢治病,這都在於學校“換個領導不認賬”,又欺負其重病無暇,“一分一毫的賬目清清楚楚的都能不認,學校就是看我生病了才敢這樣!”

  中醫藥校在法庭上則對合作建校是否存在提出質疑,認為當初協議違法無效。校方稱,該校係財政核補的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辦公樓、宿舍樓項目屬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實際卻以邀標方式操作,中標結果無效。

  校方昨日表示,江門市紀委2010年曾對該工程進行審查,認定項目超出工程概算700多萬元,且未委託江門市建管中心代建。校長程先生稱,中醫藥校作為公立學校,沒有必要為難康先生,但任何投資都應有憑證,現在缺少康先生向學校付款的證據,學校不能隨便還款,這會損害國有資産權益,學校承擔不了責任。

  康先生則認為,中醫藥校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工程、材料價格變化等原因而超出預算,但這與合作建校合同並不存在衝突。校方佔用資金並給予投資人收益,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而且工程經過了政府部門審批,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如果投資人欺詐了學校,警方早就立案偵查了,校方説法只是拖延還款的藉口。

  焦點2

  投資人還是包工頭?

  校方:該工程實際係挂靠環市公司、篁莊公司建設,康先生是包工頭而非單純的投資人,康先生根本未履行雙方協議的出資義務。

  原告提交證據:多公司提交證據,認可承建工程並收到工程款。

  中醫藥校辦公樓、宿舍樓工程由環市公司、篁莊公司建設。依照康先生説法,其出資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即雙方協議中的投資款。雙方協議中約定,由江門市諾誠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對工程進行造價核算。

  諾誠公司出具了4份文件,認可工程已經竣工結算,對康先生一方説法予以支援。環市公司、篁莊公司也分別出具證明,證實已全額收到工程款。蓬江區法院在該案重審中發函調查事件,3家公司也分別復函確認,其中環市公司、篁莊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出庭,認可承建工程並收到工程款。

  而在校方看來,該工程實際係挂靠環市公司、篁莊公司建設,康先生是包工頭而非單純的投資人,工程目前還沒有竣工結算,應重新審定涉案工程。校方表示,康先生根本未履行雙方協議的出資義務,從相關賬目看,中醫藥校先後向康先生、環市公司、篁莊公司付款3102萬餘元,雖然環市、篁莊公司開具了相關發票,但沒有證據證明康先生墊付了工程款或向學校支付了投資款。

  對工程結算與出資問題,原告康先生提供了諾誠公司工程結算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環市和篁莊公司收款證明等證據。在多份證據文件中,江門中醫藥校均予以蓋章確認。4日重審開庭時,審判長要求被告回應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中醫藥校一名教師出庭應訴,稱無法確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需要庭後審查,審判長要求其確認公章的真實性,其表示不具有鑒定能力。

  審判長對學校做法提出疑問,要求校方在庭後3日內對這些證據真實性予以回應。審判長表示,該案2012年已一審開庭,歷經一審、二審和如今重審,學校早就可以審查清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不應一直對這一證據不表態。

  [波折]

  工程已交付使用歷經三年未結案

  蓬江區法院2013年3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援原告一方訴求,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550萬元投資本息和相應違約金。按照雙方6個年度的還款計劃,2013年為最後還款年度,而康先生在2012年起訴時,尚未涉及2013年度還款。康先生表示,如果加上2013年度應還款,學校至今共欠其 1000多萬元。

  原告代理律師在庭上表示,本案屬於項目工程建設的融資合同糾紛,涉案書面合同由原被告雙方簽訂,工程也已竣工交付使用,環市、篁莊公司承建並收到了工程款,且在工程竣工數年後也未向被告索要工程款,這足以證明原告已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這一糾紛與普通民間借貸存在差異,因為原告不僅承擔出資義務,也承擔工程管理義務,這與江門市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辦學的相關政策完全吻合。

  被告代理人則認為,從現有證據看,相關付款證據並不能證明康先生依約出資,到目前為止,所謂2850萬元投資款僅屬江門市發改局批准的建設資金,沒有證據證明康先生出過一分錢。“本案的性質是合同欺詐,是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被告代理人在庭上懇請法院將案件移交警方處理,查清合同欺詐真相。

  對合同欺詐説法,康先生回應稱,雙方在2008年合作建校,至今已過6年,如果存在欺詐,早被警方立案偵查了。這一合作建校,各種證據詳細完備,資金清單每一筆都對得上,江門市紀委審查該工程後只是認為工程款超過2850萬元預算,並未認為存在欺詐。

  【編輯:薛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