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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診療保健行為有了新規範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4-27   來源: 中國網

  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就一些地區對中醫診療行為的界定、預防保健服務內容的規範等問題提出的請示做出了批復,起草並印發了《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明確了“中醫診療活動”的定義,強調“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以區別於中醫預防保健活動。《批復》指出,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批復》對中醫預防保健服務等活動內容進行了規範,採取排除法對非醫療機構和人員運用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技術方法進行了限制。要求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批復》明確了醫療氣功的有關規定。要求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從事醫療氣功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中醫執業醫師或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並經醫療氣功知識與技能考試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

  同時,《批復》還明確了社會熱點問題處理機制。《批復》指出,在中醫醫療監督工作中,發現涉及以中醫藥的“預防”、“保健”、“養生”、“氣功治病”、“醫學研究”、“疾病研究”、“健康諮詢”、“理療”等為名,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宣傳、培訓、講座、體驗等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將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的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據了解,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六部門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為期一年的“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為配合專項行動更好、有序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召開了中醫執法監督有關問題會商會議,邀請國家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法制司,部分地區衛生監督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專家對目前中醫執法監督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其中,一些地區就中醫診療行為的界定、預防保健服務內容的規範等問題提出請示,希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計生委進一步明確。為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徵求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和中醫預防保健機構有關負責同志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並印發了該《批復》。

  【編輯:薛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