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與自由:內在堡壘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4-15 來源: 中國青年網
我是理智與意志的擁有者,我構想我的目標,並且想要追逐那些目標;如果我受阻而無法達成這些目標,我就不再覺得自己是人生情境的主人。使我不能達成這些目標的原因,或許是自然法則、或許是偶發的事件、或許是人的活動、或許是人類的制度所造成的影響,而且往往不是故意設計的影響。這些力量可能會使我受不了。我要如何才不至於被他們壓垮?顯然,我必須從我已知為無法實現的慾望中,解放出來。我希望能成為我自己王國中的主人,但是我的邊境綿長而不安全;因此為了減少、或消除易受攻擊的地方,我把我的國度縮小。我起初欲求幸福、權力、知識、或某些特定的東西。但是我卻無法隨心所欲。於是,我選擇了避免失敗和枉費,來面對這一情境,因此,我決定不要去爭取我沒有把握得到的東西。我決心不去欲求自己得不到的東西。
暴君威脅我,要毀滅我的財産、要囚禁我、要放逐我、或者要殺死我鍾愛的人。但是,如果我不再眷戀財物,不再介意我是不是入獄,如果我已經扼殺我內心的自然情感,那麼,也就無法強迫我屈從他的意志了,因為我們所剩下的,已經不是經驗界的恐懼或慾望所能左右的東西。如此一來,我就好像是作了一種戰略性的撤退,退入了一內在碉堡——退入了我的理性、我的靈魂、我的“物自身”(noumenal self),而退人這些之後,不論人們怎麼做,外界的盲目力量、以及人類的邪惡意圖,都已無由觸及。我已經退隱到我的內心之中了——在那兒,也惟有在那兒,我才是安全的。這仿佛是説:“我的腿受了傷。我有兩個辦法可以消除痛苦。其一是治好我的傷。但是,如果太難治,或沒有把握治得好,還可以用另一個方法。我可以切掉我的腿,擺脫傷口。如果我訓練自己,不去需要我靠著腿才能擁有的東西,我就不會覺得有所缺憾。”
這就是禁欲主義者、寂靜主義者、斯多噶學派、佛門聖徒、以及各種教徒或非教徒所一慣使用的“自我解脫”(self—emancipation)之途,他們逃離了世界,逃開了社會與輿論的枷鎖,其方法是某種深思熟慮後的“自我變”(self—transformation),這一轉變使他們能不再介意那些世俗的價值,能維持自我的孤立,而獨立自處於世界的邊緣,世界的武器已不再能傷害他們(注10)。任何政治孤立主義(P01iticali601ationism),任何經濟獨立政策,任何一種
形式的“自主”(autonomy),都帶有一點這種態度。為了要消除道路上的障礙,我乾脆放棄這一條道路;我退隱到我自己的宗教、自己的計劃經濟、自己刻意孤立起來的領域之中,在這裡面,我不必聽外人講話,外界的力量都不再具有影響。這是一種追尋安全的形式,但也有人稱之為追尋個人或國家的自由與獨立。
有些人,例如康得,並不完全把“自由”當做慾望之滅絕,而視自由為對慾望的抵抗與控制,前述義理應用於個體之時,與這些人的觀念,相去不遠。我把自己視同控制者,而逃開被控制者所受的奴役。我是自由的,因為我夠自(autonomous),而且,只要我維持自律,我就是自由的。我遵守法律,但是我已把它們加在我不受強制的自我之上,而且我就是在我不受強制的自我裏,發現這些法律。自由就是服從(obedience),但卻是“服從一種我們為自己而制訂的法律”,於是,沒有人能奴役自己。
“外律導向”(heteronomy)是對外界因素的依賴,在這種情況下,我很容易成為我不能完全控制的外在世界的玩物,於是,在這一意義下,外在世界也就控制了我,“奴役”了我。 我沒有受到任何我無法控制的力量、或事物所“束縛”——惟有在此程度之內,我才是自由的;我無法控制自然法則,因此,在理論上,我就必須把我的自由活動,提升到以因果關係為主的經驗世界之上。在這裡,不適宜討論這個古老而著名的義理,本身的正確性如何,我只想加個按語:這種視“自由”為抵抗、或逃避無法實現的慾望,以及超然獨立於因果世界之外的一組觀念,在政治和倫理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這些人認為,如果人的本質,在於他們是自主的生命,亦即是價值與目的本身的創造者,而這些價值與目的之具有終極權威,是因為它們出於自由意志,則天底下最壞的事情,就莫過於不把人類當做是具有自主性的人,而把人類看做被因果影響所玩弄的自然物件,或看做可以受外界刺激左右的動物,認為人類的統治者,可以有威脅利誘的手法,來操縱他們的選擇。如此看待人,就是把人視為不能自我作主的生靈。康得説:“誰都不能強迫我,依照他自己的方式去享受幸福。因此,‘家長保護主義’(Palernalism)是最壞的專制主義。”其所以如此,是因為不把人當自由人看待,而把人當是“我”的人類素材,可以讓“我”這個善意的改革者,拿來根據“我”自己的、而不是他們自己選取的目的,加以塑造。這當然正是早期的功利主義者所建議的政策。
哈維修斯及邊沁等功利主義者,不是主張去抵抗人類那種成為自己感情奴隸的傾向,而要利用那種傾向;他們想把“賞”與“罰”懸垂在人類面前搖晃,這是最極端的“外律導向”形式,如果這麼做能使“奴隸”們更快樂的話,他們認為便應該如此去做。 但是,試圖操縱人類,慫恿他們去追求那些社會改革者所看到、而他們自己可能不會看到的目標,卻是否定了他們的人性本質,將他們當做沒有自我意志的物體看待,因此,也就等於貶抑了他們的人格。這就是何以對人類撒謊、欺瞞人類,也就是説,把人類當做達成自我獨自構想的、而不是他們自己的目的之工具,如此做法,即使是為了他們本身的利益著想,實際上也等於已把人類看成了次等人(sub—human),認為他們的目的,不如我的目的,仿佛只有我的目的,才是終極而神聖的。我要借由什麼名義,才能強迫人們去做他們沒有意志要去做、或不同意去做的事?我只指假借某些比他們本身更高的價值為名義,才能夠這麼做。但是,倘若正如康得所説,一切價值之所以成為價值,是因為出於人類的自由行動,唯其如此,才能稱為價值,那麼,顯然沒有什麼價值比個人更高。
因此,假借名義屈人從己,其實是假借了終極性不如人類本身的某種名義,來強制人類,使他們屈從於我的意志,或是屈從於某人對幸福生活、對權宜之計、或對安全與方便的特殊渴望。如此,我是以我、或我的集團所欲求的事物為目標,而以他人作為手段,無論動機是什麼,或動機如何高貴,事實就是如此。然而,這卻和我所知的人類相抵觸,因為:人類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凡是玩弄人類、誘惑人類,從而違反他們的意志,而依照自己的模式塑造他們,所有這一類的思想控制與制約(注11),都是否定使“人”之所以為人,以及使“人”的價值成為終極價值的行徑。
康得的自由個體,本是一個超然的存有,超乎自然的因果關係領域之上。但是,在經驗層面—亦即在以日常生活觀點看待人類的層面,這項義理,卻是十八世紀深受康得與盧梭影響的、西方道德與政治的自由人文主義之核心。從先驗的層面來看,自由個體的概念是一種世俗化的新教個人主義(Protestant individulism),在這種個人主義中,理性生活(rational life)的概念,取代了上帝的位置,個體的靈魂不再追求與上帝的結合,代之而起的是以下這個概念,亦即:個體生而賦有理智,他努力追求理智指引,而且.也只受理智支配,絕不依賴任何可能利用他的非理性本性,而使他誤入歧途、使他陷入幻覺的事物。
個體要求自律,不要他律導向:要自主行動,而不要只做行動的對象。對那些認為人類可能成為“激情之奴隸”的人士來説,這一説法,不僅是一種隱而已。使自己脫離恐懼、愛情、或順從的慾望,即是將自己從不能控制的某種專制裏,解放開來。 柏拉圖曾轉述索福克裏斯(Sophocles)的言談,這位希臘悲劇作家説過,他惟有在晚年,才把自己從“愛情”這個殘酷的主人,所造成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索福克裏斯所述的這种經驗,顯然與自暴君或奴隸主的桎梏下解放出來的經驗,同樣真實。看到我自己屈服於某種“卑賤的”衝動、受一種自己不喜歡的動機指使而行動、做某些自己在做它的時候就感到嫌惡的事,而事後回想起來,則覺得當時的我“不是我自己”,或我當時是“身不由己”等心理經驗,都屬於這一類的思維與説話方式。我認同於具有批判力和理性的我。我的行為造成了什麼後果無關緊要,因為我無法控制它們,重要的是我的動機。這就是那些對世界不屑一顧,並且把自己從人事枷鎖中解放出來,獨與天地精神相往來的思想家,所抱持的信條。在這個形式下,上述學説看起來像是一種倫理的信條,根本不具有政治意味;但是,它卻的確具有清楚的政治意涵,而這種政治意涵融人自由的個人主義傳統的程度,至少和“消極的”自由概念融人此一傳統,同樣深刻。
或許值得指出:似乎外在世界變成格外貧瘠、殘酷或不義的時候,逃人真我的內在堡壘,這種“理性聖徒”式觀念,才以個人主義的形式興起。盧梭説:“人只欲求他所能完成之事、只行他所欲求之事,是謂真正自由。”一個人追求幸福、正義或自由——不論何種意義下的自由,卻因為發現太多行動的途徑,都遭堵絕,以致不能有多少作為,則在這種世界裏,想要退入自己內心的誘惑,可能變得令人難以抵抗。希臘的情形可能就是這樣,當時獨立的民主政體崩潰,中央集權的馬其頓(Macedon)專制政體代之而起,斯多噶學派的理想,與這一情境不可能全無關連。
基於同樣的道理,共和時代以後的羅馬,情形也是如此(注12)。在十七世紀中,因三十年戰爭而深受國族之恥的日耳曼諸邦,也曾經發生這樣的情況;當時政治生活的特色,尤其是在小邦國之中,迫使珍視人類生活尊嚴的人,採取一種“內在移民”(inner emigration)的態度。這不是歷史上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事例。坦率説來,凡我無法獲有的事物,我必須訓練自己,不去欲求;慾望一旦被消除,或者已成功地受到抵制,即等於慾望得到滿足,這樣的學説,容或崇高偉大,在我看來,卻不折不扣是酸葡萄心理的一種形式:我沒有把握獲得的東西,就不是我真心想要的東西。
至此,以“為所欲為”的能力,作為消極自由的定義,何以行不通,就很明白了。其實,這也就是穆勒採用的定義。因為,如此一來,倘若我發現我想做,而實際上能做的並不多、或根本不能做,那麼我便只要縮減、或消滅我的願望,我就自由了。 按照這個定義,設若有某個暴君、或某個“隱形的説服者”(hidden Persuader),設法“制約”了他的子民(或顧客),使他們喪失了原有的期望,從而擁抱他為他們發明的那一套生活方式,甚至將那一套生活方式“內化”(internlize),那麼,按照這一定義來説,這暴君或説客也是將他們“解放”了。無疑,這樣的暴君會使他們“感到”自由——正如哲學家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比他的主人感到更自由一樣,因為據説這位有名的好人,在受拷刑的時候,也覺得快樂。但是,伊比克底特斯所創造出來的哲學,卻正和“政治自由”背道而馳。
禁欲式的克己苦修,或許是正直、寧靜與精神力量的來源,然而,我們卻很難了解,為什麼克己苦修可以被稱為“自由的擴張”(enlargement of liberty)? 假若有敵人來了,我躲到屋子裏面去,並且把所有的進出口堵住,因而倖免于難。如此一來,我確是比被他捉去要自由得多;但是,這會比把他打敗、把他捉起來,所獲得的自由更多嗎?如果我做得太過份,把我自己關閉在一個小空間內,我終不免要窒息而死。而從邏輯上看來,如果有任何東西可能對我造成傷害,我就將這個東西毀滅,則到頭來,不免會以自殺作結。因為只要我存在於自然世界,我就不可能萬全無虞。於是,一如叔本華很正確地察覺到的:在這種意義下,惟有死亡才能帶給我們完全的解放(注13)。
我所處身的世界,是我的意志會遇到阻礙的世界。那些執著于“消極”自由概念的人,如果認為,自我否定並不是克服障礙的惟一方法,我們還可以將障礙物移開,而克服它:如果這障礙來自人以外的東西,我們就用身體的行動來移除它;如果障礙是人為的抵抗,我們就用武力、或説服,來克服它,例如,我可以勸誘某人在他的馬車上,為我留個空位,或可以征服一個對我國利益有威脅的國家,這一類的想法,或許還是可以原諒的。這些行動可能不公正,可能涉及暴力、殘酷、奴役他人之類,但行動者由此便能最名符其實地增加自己的自由,則是難以否認之事。不過,否決這個真理的人,卻就是最用力實行這個真理的人。這可説是歷史的反諷。那些人甚至在征服權力、征服自由之昧,就已拒斥了“消極”的自由概念,而偏向於“積極”的自由概念。這個看法統治了我們半個世界;我們且看看它根據的形上基礎,究竟是什麼?
注:
注10:聖安布洛斯(St.Ambrose)説過:“一個聰明人即使是身為奴隸,也是自由的;據此而論,一個傻子雖然統有天下,但也仍然是個奴隸。”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或康得,也很可能會説這樣的話。
注11:康得、斯多噶學派和基督教徒的心理學,大抵是這樣的:認為人類身上,具有某種成份,即“心靈之內在堅定性”(inner fastness of mind),可以不受“制約行為”(conditioniing)的影響而動搖。然而,催眠、“洗腦”、昇華性之暗示等技術的發展,已經使這一個先驗性的假定——至少就做為一种經驗性的假説而言——變得較難令人信服了。
注12:若我們説東方聖者的“寂靜主義”(quietism),和這種行為類似,都是對獨裁專制政治的一種反應;它們特別盛行的時期,正是當個人特別容易被那些擁有實質壓制性工具的君主侮辱,至少是忽視、甚或殘酷統治的時期,這個假定,可能也並不致于太過牽強。
注13:有一點特別值得一提,此即:在這段日耳曼“寂靜主義”盛行的時期中,那些在法國追求個人、或國家的自由,並不惜為其而戰的人士,並沒有採取這種態度。其中的原因,是不是正因為在法國,儘管君主所行的是專制政治,一些特權階級的行為也很倨傲與專橫,然而,由於法國當時是一個既驕傲又強大的國家,而實際的政治權力,也不是才具特殊的人士所不能掌握的,所以從戰場上退隱,而遁入某個淩駕於其上的安靜天堂,使那些自負的哲學家,可以從這裡俯視下界的政治鬥爭,並不是惟一的逃避方法?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十九世紀及其後的英國,當然,也適用於今日的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