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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殺醫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4-04   來源: 健康報

  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溫嶺殺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連恩青的上訴,維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恩青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鼻部手術治療。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2013年10月25日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和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兇,致一死一重傷。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開庭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台州市醫學會、浙江省醫學會鑒定,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連恩青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醫療事故。該院在處理連恩青投訴及後續處理過程中確有一定的瑕疵,但該種瑕疵並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沒有過錯。連恩青於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入院、出院診斷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原審法院委託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專家,對其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該鑒定意見認為,連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一審庭審時,連恩青對其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亦無異議。因此,對連恩青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理由不足,不予採信。

  二審認為,被告人連恩青因對手術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將情緒發泄到為其診治釋疑的醫生身上,闖入醫院持榔頭和尖刀公然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