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術後腿裏遺留鑽頭 院方稱危害不大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3-24 來源: 中國青年報
胡女士的腿部X光圖
導讀:看著X光片中自己腿內的異物,胡女士就感到莫名的擔憂。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豐台區右安門醫院進行了一次骨折手術,術後醫生才發現手術時用來打眼用的鑽頭不慎遺留在了胡女士的骨頭中,並且無法取出。
“這就是醫院的責任。”胡女士説,春節後她已經與右安門醫院進行交涉,索賠12萬元。而右安門醫院至今沒有與胡女士達成一致,院方負責人稱鑽頭被遺留屬於手術的醫療風險,是雙方共擔的。此外,不銹鋼材質的鑽頭在體內並不會産生多大的危害。
緣起
術後鑽頭被遺留在腿裏
近日,在豐台區右安門醫院,北京青年報記者見到了胡女士,她走起路來顯得一瘸一拐,腿腳並不利索。在她帶來的X光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有一個異物存在於腿內部。
“就是去年3月的那場手術。”胡女士的老伴方先生回憶説,2013年3月,48歲的胡女士從安徽來北京看望他,當時他已經來京務工兩年多了,兩人租房住在一起。3月31日早上,胡女士上樓拿東西,不慎在樓道跌倒,導致右腳腳踝扭傷並腫脹,疼痛使她已經無法正常站立。當天,他和工友一起把胡女士送往北京市朝陽區的民航總醫院,經過診斷,胡女士的右三踝骨骨折。
方先生説,愛人胡女士由於骨折,需要進行手術,民航醫院建議轉院手術。在工友的介紹下,當天胡女士被轉至北京市豐台區的右安門醫院,方先生繳納了3萬元的手術費及住院費。
“他們説鑽頭不見了。”方先生説,31日右安門醫院對胡女士進行了骨折手術,手術過程看起來一切順利。然而,手術後開刀醫生的幾句話讓他們始料未及。“他當時説給骨頭打眼用的鑽頭找不到了。”方先生回憶,開刀醫生説在手術室地面上找了好久也沒找到,也許遺留在胡女士的骨頭裏了。
“我當時就嚇蒙了,怎麼會有一個鑽頭在骨頭裏?”胡女士餘悸未消地説,第二天拍攝的X光片顯示,2釐米左右的鑽頭遺留在她右腳腳踝上部的骨頭內。
胡女士説,當時旁邊的醫生勸慰自己,稱鑽頭留在腿裏並不會有什麼問題。出院後,胡女士每個月都會來醫院做復查,拍X光片。她説,每次都能夠清晰地看見自己骨頭裏的那個明晃晃的“小東西”。
骨折手術的恢復過程並沒有預想般順利。手術5個月後,她第五次去醫院復查,一位醫生説,骨折處骨頭沒有癒合,還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2013年9月24日,胡女士在右安門醫院進行了第二次手術。
進展
病人向醫院索賠12萬
“這是醫院的責任。”胡女士説,她這個月已經與右安門醫院交涉過,希望右安門醫院能夠賠償她12萬元,目前醫院還沒有給她明確的答覆。
胡女士之所以要向醫院提出索賠,緣于她春節前後的經歷。2014年春節,方先生帶著愛人胡女士在老家的懷寧縣醫院再次拍攝了X光片。“鑽頭在骨頭內還是存在隱患的。”方先生説,老家醫院的醫生説鑽頭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一定影響。“走路時兩條腿和膝蓋都疼,關節發腫。”胡女士説,自己術後吃了5個月的藥,但是完全不起作用。一年以來自己很多時候都躺在床上。想想時刻“陪伴”自己的那個鑽頭,胡女士認定這一定有問題,便決定年後和右安門醫院進行交涉。
鑽頭的材質也讓胡女士感到擔憂,她説,在手術後休養期間,她多次讓女兒上網查詢自己骨頭內的鑽頭的相關資料。根據女兒在網路上的搜索,不少資料都説醫院用來打眼的探頭是不銹鋼材質的。
胡女士與右安門醫院相關人士交涉時,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醫務科徐主任告訴胡女士,留在她骨內的鑽頭確實是不銹鋼材質的。
回應
院方稱鑽頭危害不大
“按照照片裏的位置,相對來説是沒有害的。”豐台區右安門醫院醫務科徐主任告訴胡女士,任何事情都無法做出絕對的判斷,但是從目前情況而言,鑽頭對於腿部沒有更多的危害。她介紹説,臨床上遇到過很多這種情況,諸如鋼板釘子,有時候釘子滑扣,無法取下,也只能存在體內,但是這些都是個別情況。
“留在她腿裏的鑽頭確實無法取出。”徐主任解釋説,按常理説,鑽頭不應該斷在裏面,但現在事情確實發生了。鑽頭沒有折在關節,而是在跖骨內,跖骨主要起支撐作用,不像關節那樣起活動作用,而且這個部位比較質密,並非像肌肉要經常活動受到擠壓。
徐主任説,鑽頭存在腿內會對患者的心理造成傷害,這確實是不可否認的。
爭議
遺留鑽頭屬於風險還是事故?
“這只是手術的醫療風險,出現了醫療意外。”徐醫生解釋説,醫院沒違反操作常規,這在臨床上並非是醫療事故,而只是一個意外。“這是一種共擔的風險。”徐醫生説,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是存在風險的,在術前肯定要告知病人,臨床上的各種風險都包含在裏面,做手術之前醫院就已經和病人簽訂了合約,因此手術帶來的風險是共擔的。
“病人可以走其他途徑解決。”徐醫生説,如果胡女士和醫院不能達成協定,病人可以尋求三種途徑解決,第一種是做醫療鑒定,第二種是走法律程式,通過法院做司法鑒定,最後一種是通過北京醫調委進行協商。
“醫院應該要負全責的。”京華律師事務所康凱律師説,院方在手術過程中將手術工具遺留在患者體內,屬於院方單方面的過失。
“我認為院方在偷換概念。”康律師並不認同院方負責人提到的“共擔風險”,他説,做手術的確存在著共擔風險,比如患者受到感染、突然的心臟衰竭等一些風險,這些都屬於不可控的風險,醫生在手術過程中無明顯過錯。而將手術工具遺留在患者體內,完全是院方單方面過錯造成的,而且是完全可控的。
康律師建議,這種情況下患者可以採取醫療調解、醫療鑒定或者走法院起訴的渠道。“根據不同情況賠償數額是不同的。”康律師稱,患者能夠拿到多少賠償,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比如對患者造成傷害的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