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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伯禮:加快立法進程避免中醫藥傳統知識流失斷代

健康中國health.china.com.cn 時間: 2014-03-11   來源: 人民網

  

圖為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 張伯禮

  人民網北京3月11日電 (記者傅立波)傳統知識是在特定的慣例、特定的地理區域、特定環境下逐漸形成和發展的知識體系。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認為“傳統知識”是指“傳統的或基於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記、名稱和符號、未公開資訊和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産生的基於傳統的發明和創造。”

  中醫藥傳統知識是基於中華民族傳統創造的、世代相傳並持續發展的,在維護健康以及預防、診斷、改善或治療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各種以中國傳統文化所特有的理論、信仰和經驗為基礎的知識、技能和實踐的總和,是具有現實或潛在社會經濟價值的醫藥衛生知識。

  中醫藥傳統知識的範疇,包括了以學校、各級醫療機構、家族、師徒授受、學術流派、中醫藥老字號企業、特定地區(民族聚集地、村落等)等傳承發展的醫療技術、醫療器具、經驗方、中藥炮製、製劑、生命與疾病觀等。中醫藥傳統知識既是中醫藥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珍貴的原創智慧財産權資源。作為中醫藥科研原始創新的源泉,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張伯禮院士做客人民網嘉賓訪談時認為,隨著對傳統知識價值認識的深入,傳統知識保護已經成為當今國際智慧財産權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所討論的熱點問題。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面臨的問題很嚴峻。

  傳統知識面臨著變異和流失的威脅。一些有價值的傳統知識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被嚴重邊緣化,受到現代科學不公平的質疑,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承認,傳承面臨斷代,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對傳統知識本身缺乏應有的尊重和珍惜,人們往往會以一種狹隘的視角來看待傳統知識的科學性和技術性,因此可能會忽略對其真實價值的認識,導致傳統知識的變異或流失。

  傳統知識遭遇“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發達國家憑藉其技術優勢“挖掘”開發傳統知識,並利用他們推行的智慧財産權制度“正當”地獲得利益保障;由於在國際上尚未形成保護傳統知識的有約束力的制度,同時,一些傳統知識持有國缺乏保護經驗和相應的制度,在國際競爭中處於被動局面,面臨資源流失、傳統失落的尷尬境地。中華民族作為傳統醫藥資源的提供者,因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中醫藥傳統知識行為的大量存在。

  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不能滿足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作用。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能夠促進人們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醫藥,並對産生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然而,我國中醫藥産業在技術創新競爭中處於劣勢,國外企業對中醫藥商業性開發不斷增多,不公平現象日益突出。更突出的問題是,現行制度只能基於對傳統知識利用而産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護,“顧尾不顧首”,而作為現行的傳統知識的上游部分,即源頭,沒有得到保護。

  因此,中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與利用應是知識全部,需要“從頭至尾”的整體保護,才能從根本上阻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形形色色的“不當佔有”,否則中醫藥傳統知識將會遭到濫用、破壞,最後會源頭枯竭,成為無源之水。

  以上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已經將保護傳統知識的問題納入議事日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設立政府間委員會,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連續召開了23次會議,專門討論傳統知識保護問題。目前已初步達成的共識:一是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是承認價值、促進尊重、制止不正當和不公正利用、促進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現行智慧財産權框架中增加披露來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則。

  國際上的這種共識,符合我國的利益。但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堅持認為沒有必要單獨設立國際條約,最好使用現行的智慧財産權制度來解決問題,並以要求國內首先立法為藉口拖延時間。因此,保護傳統知識在國際上短時期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

  近年來,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建立了傳統知識的專門保護制度來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以對抗發達國家對這些戰略資源的掠奪和盜用。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上還相對滯後,與我國傳統知識保有大國的地位不相符。現階段在戰略性利用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的同時,依據國際有關傳統知識談判的初步共識,結合我國現狀,探索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已迫在眉睫。對此,張伯禮提出4條建議:

  1、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

  專門制度是根據中醫藥的特徵和規律,以實現對其財産權利和精神權利的共同保護為目的,調整和規範因其權利歸屬、合理使用和惠益分享而産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總和的綜合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律賦權、合理使用、惠益分享、行政監管、司法保護等制度。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制度可以達到四個目的:1)以法律形式承認中醫藥傳統知識是智力成果;2)尊重並體現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價值;3)完整保存;4)在合理利用中行使知情、參與和同意的權利。

  為了建立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首先要儘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管理委員會”,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集體管理組織,具體承擔中醫藥傳統知識被不當佔有和不當使用的監督管理、糾紛處理等義務,並行使相應的權利;在做好國內措施制定和立法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國際傳統知識保護的談判工作,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主導傳統知識國際保護的規則制定。

  2、積極推動傳統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國際進程

  通過逐步參與區域或多邊的商貿及智慧財産權談判,積極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將國內保護與國際保護協調起來,把握髮展趨勢,適應國內需求,在新一輪的國際規則制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議在國內積極建設專門保護制度的同時,將中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作為我國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的重要內容,摸索經驗。可在目前與澳大利亞、紐西蘭、東盟的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中增加有關保護中國傳統醫藥産品出口和當地保護的規定,從區域談判開始摸索經驗。

  3. 構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技術體系

  (1)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主張權利提供依據。建立保護名錄是一種國際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張智慧財産權權利的文件,也是在國內、國際解決“保護什麼”和“如何維權”的一項重要措施。具備規範化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名錄,是其自身智慧財産權的有力證明,不但可以實現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價值與利益的承認和尊重,保護傳統醫藥傳承群體的權益;並且厘清了保護家底,做出了法律確認,有利於在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關於傳統知識的智慧財産權談判中爭取國際話語權。

  (2)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技術規範,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調研、立檔工作。目前,迫切需要對中醫藥傳統知識有計劃地開展調研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分類、編目、立檔,建立科學化、系統化、網路化的保護和管理體系,同時也解決面對國際社會表明要“保護什麼”的重要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中心和分中心機構,形成一支致力於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專業人才隊伍,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構築起長效機制。

  (3)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建立傳統醫藥數據庫,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一種保護傳統知識的有效措施,是實現傳統知識保護目標最為可見的方式。國際上,印度的傳統知識戰略包括基礎數據工程(防禦性公開)、基礎法律工程(防禦性監控)、基礎法律工程(進攻性部署)和核心專利訴訟工程四個方面,其中基礎數據工程就是建立傳統知識保護名錄數據庫,即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我國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做法,開展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建設工作。

  4.加快立法進程,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

  以《中醫藥法》為基礎,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的核心,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實施法律保護以制止對中醫藥的不當佔有和濫用,為實現對傳統知識的尊重、保存、承認價值與獲益分享提供保障。“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應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銜接,整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形成與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及其他保護措施互為補充,協調配合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將傳統知識作為一種智慧財産權進行保護,必須建立專門保護制度,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從整體上、源頭上實施保護,在此基礎上積極充分的利用現行智慧財産權制度,並積極地推動國際條約的建立,是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