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4月7日
湖北省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促進全省個體工商戶穩存量擴增量提品質,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産經營成本
(一)延續階段性緩繳和優惠保險費政策。對以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業保險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市州,基準費率下調2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市州,基準費率下調50%。允許在2023年底前採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至2023年底前補繳。(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二)延續階段性住房公積金緩繳政策。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員、靈活就業人員等,確因經營困難,無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辦理停繳手續。期間,自願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其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降低經營場所使用成本。進一步放寬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限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利用創業孵化器、集群登記託管機構,為有創業意願但暫時沒有確定經營地址或處於籌備期的創業者,免費提供階段性過渡地址辦理登記註冊。依託社區、鄉鎮黨群服務中心等功能性載體設立集中登記驛站,供從事社區服務、居民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就近免費入駐,辦照經營。(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能成本。對暫時出現生産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經申請並承諾後,執行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費用緩繳,緩繳實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欠費滯納金。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行為,依法查處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減輕稅費負擔
(五)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六)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力度。對“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3個重點行業及其他行業符合退稅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繼續落實留抵退稅政策。執行期限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七)實施契稅優惠。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
(八)頂格實施“六稅兩費”減免。將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九)實施重點群體稅收減免。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
(十)加強重點領域收費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處不落實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收費優惠減免政策等違規收費問題,堅決制止各種加重個體工商戶負擔的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強化金融支援
(十一)降低支付手續費。鼓勵銀行為個體工商戶在同一銀行開立的首個或指定一個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手續費實行不低於5折優惠,免收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現實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鼓勵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實行優惠,優惠後價格不高於現行公示價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費、挂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挂失費。支援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落實支付手續費其他減免政策。其中,票據業務執行期限為長期,其餘措施執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十二)擴大信貸規模。2023年,安排支小再貸款額度不低於240億元。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評價體系,提升信用貸款支援水準,力爭2023年全省新增個體工商戶經營性信用貸款200億元。(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十三)加大擔保增信力度。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創新産品、優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增信服務力度,力爭做到“能擔盡擔”。落實降低費率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將個體工商戶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並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助、業務獎補等“四補”機制,探索建立對個體工商戶擔保費的差額補貼機制。(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四)提供專屬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個體工商戶特點,開發專屬信貸産品,推廣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擴大信用貸款支援。結合“楚天貸款碼”推廣,推動首貸拓展行動,對接個體工商戶首貸戶融資需求,不斷擴大首貸覆蓋面。(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十五)創新金融産品模式。持續推進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資訊、抵押質押等資訊歸集與共用。支援個體工商戶入駐“鄂融通”平臺,銀行機構加快應用平臺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優勢,創新線上金融産品,加大“301”業務模式(3分鐘申請、0人工干預、1鍵式提款)的宣傳和推廣力度,提升個體工商戶融資效率。(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十六)優化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符合條件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可申請額度不超過3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貸款超過20萬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貼息,省級財政統籌按照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的1%獎補。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大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對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在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可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個體工商戶,可繼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七)優化徵信管理服務。對個體工商戶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逾期信貸業務,經金融機構根據疫情期間相關要求認定後,可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按徵信糾錯程式予以調整。(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
四、支援創業創新發展
(十八)推進“育苗”“壯苗”行動。推進大學生創業“育苗”行動,鼓勵高校設立或聘請創業輔導員,對有意願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大學生,加強政策宣講、創業培訓,開展送證照進校園服務。大學生參加創業創新活動和自主創業並辦理營業執照的可折算為學分。對新登記個體工商戶開展全覆蓋回訪幫扶,見苗澆水、問需解難,指導依法合規經營、成長壯大。開展“個體工商戶服務月”活動,送服務、辦實事、解難題、促發展。(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九)支援退役軍人創業。支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設立退役軍人專區或單獨建園,向退役軍人提供政策、法律、財務等諮詢指導,鼓勵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省退役軍人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分型分類培育個體工商戶。探索建立個體工商戶“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劃分標準和“名特優新”名錄庫,根據行業類型、經營規模、經營特點等,實行差異化、針對性幫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續經營能力。更好發揮國有企業帶動作用,推動國有企業同個體工商戶在項目建設、生産經營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實現優勢互補、融合發展。(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國資委,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一)促進“個轉企”。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原字號、專利、商標等可轉移至“個轉企”企業名下使用。對符合條件的“個轉企”企業,落實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等政策。由個體工商戶直接轉為“四上”企業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原首進規、首進限獎勵基礎上增加不低於5萬元的獎勵。“個轉企”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商務廳、省智慧財産權局,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二)實施品質技術幫扶行動。將個體工商戶納入“萬千百”品質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提升行動和“百名專家幫千企”“你點我幫”“智慧幫扶”等服務對象,提供有針對性的專屬幫扶、“一站式”服務、專家問診服務。深入開展“計量服務中小企業行”活動,充分發揮計量服務中小企業公共平臺作用,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所需計量技術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強標準化服務指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標準分析、標準資訊、標準諮詢等服務,加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宣傳解讀,幫助個體工商戶樹立標準化理念,引導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開展生産經營,提升品質水準。(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強智慧財産權培育和服務。完善個體工商戶商標品牌培育機制,挖掘“老字號”商標品牌資源,依法加強個體工商戶字號、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權益保護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等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推廣力度,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提供價值評估服務。鼓勵支援個體工商戶提升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水準,增強市場競爭力。(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智慧財産權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五)支援參與政府採購。採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超過前述金額的採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一定比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享受前述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深入實施“政採貸”,支援個體工商戶利用政府採購合同向銀行融資,融資利率原則上比同期同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條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交易〈採購〉中心,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援提振消費。支援個體工商戶參與“荊楚購”等各類促消費活動,面向餐飲、零售等個體工商戶集中的行業發放消費券。經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批准,以劃定區域、劃定時段等方式,允許個體工商戶適度拓展室外經營場地、延長經營時間,允許夜間非高峰時段臨時停車就餐等。依託“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國家試點城市創建,引導個體工商戶進社區,促進社區生活服務業發展。(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住建廳、省公安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七)支援線上經營。支援個體工商戶積極應用新業態、新模式,實現線上線下經營融合發展。鼓勵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放寬個體工商戶入駐條件,給予流量扶持,開展免費技術培訓服務。持續引導電商平臺企業合規經營,合理確定支付結算、平臺佣金等服務費用,降低個體工商戶線上經營成本。(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
五、優化營商環境
(二十八)提供便利化準入準營服務。推動“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範圍擴大至25個以上,推行告知承諾制改革。擴大“免證明”應用領域,推動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執行全國統一的設立、變更登記規範和審查標準,推進個體工商戶全程電子化登記,探索“一鍵通”變更登記,實現證照變更聯辦。(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辦,省司法廳、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十九)支援自主歇業。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有較強經營意願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在與雇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後,允許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程式歇業,歇業時限不超過3年。(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人社廳、省稅務局)
(三十)包容審慎監管。探索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個體工商戶信用資訊修復機制。個體工商戶輕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不大並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被處以罰款但確有經濟困難的,可申請暫緩或分期繳納;對個體工商戶超經營範圍從事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指導其辦理變更登記,依法依規經營。(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十一)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廢除歧視、妨礙個體工商戶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及做法,保障個體工商戶一視同仁享受政策支援。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查處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為搶佔市場份額,擠壓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生存就業空間的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等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優化專業服務供給
(三十二)優化職業培訓服務。鼓勵個體工商戶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支援個體工商戶對新招用人員開展崗前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100-1000元/人的崗前培訓補貼。對列入重點産業職業培訓指導目錄的,可按規定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規定標準的1倍。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用工按規定納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範圍。(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十三)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依託省和各地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匯聚律師、公證、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常態化為個體工商戶開展“法治體檢”、法治宣傳等活動。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維權救濟的個體工商戶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公證、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導個體工商戶化解合同履約、勞動用工等糾紛。(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工商聯,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強發展監測。發揮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中心(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定期開展個體工商戶發展“問情”調研和監測分析,密切關注個體工商戶發展動態、急難愁盼,加強政策落地跟蹤、效果評估。新增一批省級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聯繫點,加強監測分析和困難幫扶。(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三十五)優化常態化發展保障機制。加強“小個專”黨建工作,強化新業態新就業群體思想引導、力量凝聚、關愛服務,以黨建引領個體工商戶高品質發展。各市縣建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市縣兩級建立個體工商戶服務專班,設立服務專員,充分運用“湖北省市場主體服務平臺”,暢通個體工商戶訴求渠道,傾聽、響應意見建議,形成受理、甄別、分類、派單、協調和反饋的閉環機制,提升綜合服務水準。各地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細化落實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政策措施,強化政策歸集發佈,廣泛開展政策解讀宣傳,總結推廣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典型經驗,加強政策落實督導檢查和情況通報,打通政策措施落實“最後一公里”。(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以上各項政策措施除明確規定時限外,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