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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區檢察院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來源:隨州日報發佈時間:2022-12-26 09:31:10
“檢察官,我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想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其提出的賠償數額太大,超出了我的能力範圍。”近日,曾都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提請批准逮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説到。
經查,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路邊停車,下車時與後方同向被害人喬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喬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係過失犯罪,且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初犯、已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情節,社會危險性較小。但雙方在賠償數額上有較大分歧,在審查逮捕期限內難以達成和解協議,捕還是不捕一時陷入了僵局。
案件承辦人,在了解雙方和解意願、賠償數額等情況後,告知汪某某及其家屬可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並積極協調雙方律師按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後汪某某的家屬向公證部門提存了足額賠償保證金,曾都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多次邀請公安機關、雙方律師對被害人家屬進行釋法説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汪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該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曾都區檢察院對賠償不到位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做到慎用逮捕措施,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進雙方刑事和解,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