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條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七十四號)

《湖北省老年教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三章 教育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繼續受教育的權利,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教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為對象,為滿足老年人終身學習、增進身心健康、提升生活品質、參與社會發展等需求所開展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從事老年教育活動的組織,包括各級各類老年大學、老年開放大學、老年學校以及其他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老年教育是終身教育和老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益性事業。

老年教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開放便捷、平等自願的原則,實現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發展規劃、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完善老年教育服務體系,均衡城鄉老年教育佈局,建立工作協調和經費保障機制,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老年教育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老年教育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年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推進老年教育與養老服務相互融合、協調發展。

老幹部工作部門負責所屬老年大學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推進公共文化資源向老年人開放共用,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網信、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老年教育機構實行行業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老年教育機構開展業務指導。

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涉及登記、註冊或者備案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發展老年教育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鼓勵和支援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活動。家庭成員應當支援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參與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援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依法提供老年教育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援老年人學有所用,積極參與文教衛生、扶弱助殘、基層治理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和社會活動。

第八條老年人協會和老年教育有關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導和督促老年教育機構依法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提升老年教育服務品質。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為老年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對在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養老、法治等資源,建立實體與虛擬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融合,覆蓋城鄉、泛在可及的老年教育服務體系,提供普惠便捷優質的老年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老年教育機構建設,合理佈局教育服務網路,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

(一)市(州)、縣(市)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

(二)各級開放大學應當面向社會提供老年教育服務,支援開放大學舉辦老年開放大學;

(三)支援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老年學校、老年學習點;

(四)支援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結合學校特色面向社會提供老年教育服務。

支援養老機構結合實際提供老年教育服務,文體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老年教育相關活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法律服務等專業機構面向老年人開展專業知識普及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辦公益性的老年教育節目或者欄目。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館、文化館(站、中心)、科技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為開展老年教育提供便利、共用教育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教育數字化建設,整合現有老年教育網路平臺、遠端教育平臺和數字化課程資源庫,發展老年數字教育新形式、新業態,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老年學校、老年學習點以及其他各類老年教育機構等接入平臺、共用數字教育資源,向老年人免費提供數字教育服務。

第十四條省級老年大學、開放大學應當發揮示範作用,創新教學模式、創建精品課程,建立師資庫和數字化課程資源庫,開展理論研究和師資培訓,共用老年教育資源,促進各級老年大學、開放大學提高服務水準。

市縣級老年大學、開放大學通過建設分校、學習點、提供師資力量以及建設線上老年大學、老年開放大學和老年雲課堂等方式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面向基層提供服務。

鼓勵和支援各級老年大學、開放大學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等聯合辦學,合作開展老年教育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村(社區)老年學校、老年學習點為基礎的基層老年教育網路,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提供老年教育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文體活動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社區教育指導中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文化館(站、中心)、閒置校舍等場所的統籌使用,為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支援村(居)民委員會利用現有資源,因地制宜提供適應城鄉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場所、設施和服務。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援各類養老機構建設老年學校或者學習點,提供養教結合的老年教育服務。

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劃定老年教育場所,配備教學設施設備,通過開設課程、展示交流、組織活動等形式,單獨或者與老年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配套建設的村(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因地制宜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引導、支援社會化養老機構創新老年教育形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務,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學習需求,促進養教深度融合。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老年教育活動,為老年人學習提供便捷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舉辦的老年大學、老年學校等面向社會開放辦學。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放場所、設施設備等資源,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或者參與舉辦老年教育機構,結合學校特色開發老年教育課程,利用自身資源開展老年教育。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援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依法舉辦老年教育機構,或者通過投資、捐贈、設立老年教育基金、提供師資、開發課程等方式參與老年教育活動,提供老年教育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支援老年教育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依法開展老年教育志願服務。

第三章 教育服務

第二十條老年教育服務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樹立積極老齡觀,針對老年人特點豐富教學內容和形式,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

老年教育服務包含思想道德、法律法規、科學文化、藝術美育、養生保健、醫療衛生、閒暇生活、智慧技術運用、權益保障、反詐防騙、代際溝通、職業技能、心理健康、生命尊嚴等方面內容。鼓勵和支援開展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産、地方特色文化等方面的教育服務。

面向農村的老年教育服務,應當開設農業技術、衛生健康、鄉風文明等貼合農村老年人生産生活需求的特色課程,因地制宜開展流動教學、遠端教學等,方便農村老年人就近學習。

老年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老年教育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暢通報名渠道,簡化報名流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自願報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老年教育服務資源宣傳,引導老年人報名、學習。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制定教學計劃,優化課程設置,合理安排課時,採取課堂教學、遠端教學、觀摩體驗、展示學習成果等方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務。

第二十二條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成本、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經費。

第二十三條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教學能力,志願者應當具有相應技能。國家對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資格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按照有關規定到老年教育機構兼職任教或者從事志願服務。

鼓勵離退休的專家、教師以及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到老年教育機構任教或者從事志願服務。

鼓勵科技、醫療、體育、文藝、法律工作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等專業人才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改善辦學條件,加強適老化和無障礙設施建設,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建築安全、消防和衛生防疫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受教育者、教學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教育活動中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鼓勵老年教育機構購買人身意外險、場地險等保險。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老年教育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

禁止在老年教育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騙取財物;

(二)實施傳銷、變相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等行為;

(三)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

(四)無正當理由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五)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體分擔和籌措老年教育資金機制,將政府舉辦的老年教育機構經費納入本級預算,政府財政性老年教育經費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援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提供老年教育服務,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將適合通過社會化提供的老年教育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場所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老年教育場所佈局,科學設置鄉鎮(街道)、村(社區)老年教育場所,統籌文化體育場館、教育基地等場所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教育場所以及與老年教育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適老化改造,提升老年教育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九條老年教育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老年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組織老年大學、開放大學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師資庫,為基層老年教育活動提供師資資訊查詢、專兼職教師培訓、選送教師等服務。

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老年教育研究,開設老年教育相關課程,培養老年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老年教育機構專兼職教師的合法權益。

老年教育機構專兼職教師在職稱評聘、業務培訓、專業技術考核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同等權利。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機構及其服務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對老年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備案和宣傳、招生、收費、教學等運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指導老年教育相關活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年教育投訴舉報機制,明確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反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在教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金融管理等部門以及司法機關,應當開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防範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等的普法宣傳,增強老年人權益保護意識;依法查處涉及老年教育的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和老齡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老年教育發展職責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未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的,由教育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老年教育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教育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教育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相應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老年教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