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棗陽市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起通過取現金包裹等方式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本從事粉刷工作,平時花錢大手大腳,長期處於負債狀態。今年初,王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誘導下,答應幫助其“跑腿取件”從中謀取利益。李某某向其承諾,每幫助領取、轉交一個現金包裹,即可獲得500元報酬。急於賺錢的王某某欣然應允,開始按照指示跨省收取現金包裹,自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6月,王某某根據上線指令,從福建晉江乘飛機抵達武漢,在隱蔽場所從一名被騙群眾手中收取30萬元現金包裹,經清點後轉交給指定接頭人。事後又乘車赴棗陽,以相同方式從另一名受害人處收取20萬元現金包裹。在交接過程中,王某某全程佩戴口罩、鴨舌帽,有意遮掩容貌,且均選擇在隱蔽場所短暫交接,行為具有較強隱蔽性及反常性。8月2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棗陽市檢察院審查逮捕。
“我就是順路取個東西,不知道包裹內是什麼東西。”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王某某如此狡辯。檢察官當即指出:王某某所稱順路實則是跨省收取包裹,其行為與當下高效、便捷郵遞包裹的方式明顯不符;王某某的聊天記錄顯示其在收到包裹後及時向上家報備現金金額,足以證明王某某知道收取的是現金包裹,其線下收取、轉移現金的方式與線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轉賬交易模式明顯不符。王某某的種種異常行為,符合“應當知道”係犯罪所得的情形。
辦案檢察官介紹,依據相關法律,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應綜合考量其職業經歷、交易方式、資金轉移手段及行為異常程度等因素。王某某雖然沒有犯罪前科,但具備正常成年人的認知能力。他跨省取現且故意偽裝,行為明顯異常且背離合法兼職範疇,足以認定他主觀上明知所轉移資金係犯罪所得。
經查,王某某的涉案金額共計50萬元,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其主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
目前,棗陽市檢察院已依法對王某某批准逮捕,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通訊員:何欽佩)
(審核:嚴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