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用母豬肉加工鹵制後冒充牛肉批量銷售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産、加工、銷售等工作。同時,責令潘某某以銷售偽劣産品金額一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經該院審理查明,襄陽市居民崔某某(已另案處理)在租用的廠房內將母豬肉抹上牛血上色加工,並冒充牛肉批量銷售。2022年1月,從事滷肉生意的被告人潘某某與崔某某結識後,其在明知崔某某售賣的為假牛肉的情況下,仍以遠低於市場價的成本從崔某某處購買,並經鹵制加工後,冒充牛肉在自己店舖銷售,截至2024年1月,銷售金額達9萬元。後公安機關根據線索,依法傳喚潘某某,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崔某某向潘某某銷售的牛肉中檢出豬成分。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銷售假牛肉製品約9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産品品質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同時,潘某某以假充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式合法、請求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及犯罪時的年齡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通訊員:任驪、謝鳳雪)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