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省、市關於深入開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的決策部署,紮實推進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現公佈第二批物業領域典型案例,警示物業服務主體舉一反三,以案為鑒,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提升物業服務品質,維護群眾切身利益。

案例一

猇亭區:春風十里小區業主侵佔公共綠地

案件情況:猇亭區住建局在“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工作中發現,春風十里小區業主存在損壞公共綠地並硬化據為己有的行為。經調查核實,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對業主的行為進行了勸阻,並在勸導無效後將相關情況上報至猇亭區住建局。

處理結果:業主損壞並侵佔公共綠地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猇亭區住建局聯合猇亭區城管執法局對該業主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恢復公共綠地原貌,並處以500元罰款。同時,對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積極履職、及時勸導和上報的行為予以肯定,倡導其他物業服務企業學習其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共同維護小區公共利益。

案例二

遠安縣:星河水岸小區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

案件情況:遠安縣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隊在聯合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星河水岸小區存在電動自行車佔用疏散通道問題。該情形經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宜昌星霖物業有限公司提醒、勸阻後,相關電動自行車車主未及時、主動挪車,消除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遠安縣消防救援大隊對佔用、堵塞疏散通道,經勸阻後仍不及時糾正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同時,對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宜昌星霖物業有限公司履職行為予以肯定,倡導其他企業在物業服務中嚴格履行服務合同及相關法定義務,為業主創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案例三

枝江市: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

案件情況:枝江市消防救援大隊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碧園·翡翠濱江小區存在私家車佔用消防車通道情形,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未履行勸阻、報告義務。

處理結果: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枝江市消防救援大隊給予碧桂園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罰款5400元的處罰。

案例四

宜昌高新區:湖北宜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案件情況:高新區項目建設服務中心在“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工作中發現,宜昌高新區梅花嘉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湖北宜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僅1人值班,且未持證上崗。

處理結果: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高新區項目建設服務中心依法將問題線索移交至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湖北宜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6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宜都市:湖北交投三江文旅康養發展有限公司三江物業分公司未按政府定價收取物業服務費

案件情況:宜都市住建局在“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工作中發現,鱘龍灣小區電梯房住戶物業費標準為2元/平方米·每月,物業服務企業湖北交投三江文旅康養發展有限公司三江物業分公司存在未按宜都市住建局、宜都市發改局、宜都市市場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電梯房最高不超過1.3元/平方米·每月的物業費標準的問題。

處理結果: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存在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情形,宜都市住建局將問題線索移交至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宜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向湖北交投三江文旅康養發展有限公司三江物業分公司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企業退還多收取的223500.69元費用。

案例六

當陽市:宜昌三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履約不到位

案件情況:當陽市房産保障中心在開展“整治物業服務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等問題”工作中發現,財苑小區各項應急預案模板化嚴重、針對性不強,同時小區部分消防設施損壞未及時維修,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宜昌三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服務履約不到位行為。

處理結果: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違反了《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當陽市房産保障中心對企業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並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對企業信用扣分8分。同時,將消防設施損壞未及時維修的問題線索移交消防救援部門。當陽市消防救援大隊立案調查後,已對宜昌三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遠安縣:宜昌碧苑居物業有限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後拒不退出

案件情況:遠安縣鳴鳳水岸商住小區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宜昌碧苑居物業有限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企業以合同服務期限未到為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物業相關移交並退出小區。

處理結果: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違反《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遠安縣住建局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對宜昌碧苑居物業有限公司信用扣分15分,對宜昌碧苑居物業有限公司法人信用扣分15分。同時,遠安縣住建局將企業違法線索移交至縣城管局進一步查處。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遠安縣城管局對宜昌碧苑居物業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