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體時代,網路上下載的圖片可以隨意使用嗎?近日,湖北省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微信公眾號上轉發未授權圖片引發的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

經該院審理查明,原告某影像公司一直專注于廣告視覺內容的創作、生産,並向國內外廣告公司及各大企業、媒體提供原創視覺內容。該公司發現被告某旅遊公司未經授權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中先後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6張攝影圖片。經核查,被告某旅遊公司通過網路搜索到某“圖庫”,並從中免費下載了攝影圖片,用於其公眾號發佈的多篇文章中。原告某影像公司認為被告侵害其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該院審理認為,涉案作品係攝影作品,其內容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該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某旅遊公司未經原告某影像公司的許可,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多篇文章中使用與涉案攝影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的圖片,且未能證明其所用圖片的來源,侵犯了某影像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旅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並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免費下載的圖片也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即便是通過網路圖庫等渠道獲取的圖片,只要其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創作品(如案例中的攝影作品),使用者就必須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權益,在獲得明確授權前,不得擅自用於微信公眾號等公開傳播場景。(通訊員:任驪、陳彬)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