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金融從業人員竟利用職務之便,淪為電詐“幫兇”。近日,由湖北省隨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銀行從業人員勾結外部人員盜竊電信網路詐騙資金案經二審終審落槌,被告人黎某、黃某、王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刑並處罰金。

2022年7月,隨縣居民李先生在某網路投資APP上投入5.51萬元後,遭遇“殺豬盤”騙局,平臺突然關閉,導致其投資資金無法追回。

警方偵查發現,黃某曾使用某外地公司對公賬戶接收李先生被騙的資金2.99萬元,隨即鎖定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唐某供述,其因業務原因,偶有將公司對公賬戶交由當地銀行工作人員黎某使用的情況。

經查,黎某利用職務便利,長期違規持有該公司對公賬戶,並借給外部人員黃某使用。期間,黃某與黎某、王某共謀,待對公賬戶進錢後黑掉。通過實時監控賬戶流水,將一筆28.1萬元的電詐資金秘密轉至黎某個人賬戶後取現分贓,企圖“黑吃黑”。

2024年3月,隨縣公安局以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黃某。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對公賬戶內的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宜定性為盜竊罪,遂決定批准逮捕黃某。同時,該院認為黎某、王某與黃某共謀黑錢並分得贓款,係盜竊罪的共犯。

審查起訴階段,黎某、黃某自願認罪認罰,賠償李先生2.99萬元,並退還全部贓款28.1萬元。王某卻以自己“失憶”為由,否認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經綜合審查全案證據、查看同步錄音錄影,我們認為王某的有罪供述與黎某、黃某供述的細節能夠相互印證,認定王某構成盜竊罪的證據充足。”承辦檢察官説。

2024年10月底,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判處黃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黎某所在單位則作出開除黎某的決定。(通訊員:彭韜、彭俊軒、周雨欣)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