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陷入僵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並未簡單“一駁了之”,而是立足實際,深挖案情,巧用調解,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展現了司法服務營商環境的智慧與溫度。

2020年9月,易某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與楊某某(載謝某某)駕駛的普通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謝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易某某負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謝某某無責任。易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謝某某就本案的損失與該保險公司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于2025年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各項損失3萬餘元。

原告謝某某起訴時,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其沒有相關證據留存。面對這一“程式性困境”,承辦法官並未機械地徑直裁判,而是通過深入分析案件細節,迅速制定處理方案:全力調解。

針對謝某某,法官詳細闡釋了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款及本案的潛在風險,引導其客觀評估訴訟結果。針對保險公司,客觀陳述謝某某損失發生的事實,強調其遭受的損失是實際存在的。法官引導保險公司從社會責任、企業形象、減少訴訟負擔、化解矛盾等多個角度考慮,展現企業的責任感,積極尋求和解的可能性,做到基於前期的協商基礎和實際損失情況對謝某某進行合理的賠償。經過法官反覆溝通,保險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謝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0元,原告謝某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這起糾紛化解是曾都區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縮影。案件雖微,卻彰顯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大智慧。法院以“破壁之手”疏通制度堵點,以“共贏之策”替代零和博弈,讓市場主體在每起糾紛中感受到“解紛有溫度、履約有速度、營商有保障”的司法生態。(通訊員:聶香)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