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不屬於扶貧對象,杜某(化姓)卻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並幫助取現,結果成了電信詐騙的幫兇。近日,經湖北省襄陽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去年4月,杜某在外省某村莊拾到一張“鄉村振興、可領取扶貧款”的宣傳單,掃描二維碼後下載了名為“鄉村振興”的APP,並輸入身份證號、手機號登錄成功。同年11月7日,杜某與該平臺聯繫申請扶貧款,工作人員以杜某銀行卡流水不夠為由,讓杜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並承諾向杜某卡轉机賬,幫其完成銀行流水。杜某明知資金來路不明且操作方式異常,但為了領取所謂的279萬元扶貧款,便在平臺工作人員(已另案處理)陪同下,按工作人員事先指導的話術回答銀行經理提問,成功從自己的銀行卡中取現199000元。杜某將錢交給平臺工作人員,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

襄陽高新區檢察院審查發現,杜某卡中資金係該區一被害人被詐騙的資金。該院認為,嫌疑人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嚴重,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對其提起公訴。近日,當地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扶貧、救濟款會通過正規渠道發放,需要領取人簽字確認,不會通過陌生個人賬戶轉賬。若是轉賬錯誤,也應通過原賬號轉回,不應轉給第三人。”承辦檢察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廣大群眾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雙眼,以免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訊員:胡夢婷)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