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陽市檢察院對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打出“刑事+公益訴訟”組合拳,在依法懲治不法行為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護航新業態食品安全。

前不久,徐某甲從徐某乙處進購大量某品牌人參牡蠣壓片糖果,在微信朋友圈宣傳具有保健功效並對外銷售,不少消費者信以為真,從徐某甲處購買壓片糖果,卻在服用後出現了頭暈、噁心等不適反應。經消費者報案、有關部門檢測後發現,該糖果中竟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屬於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案發後,由於徐某甲反覆陳述申辯其已查看上級廠家相關證照和檢驗報告,檢察官針對能否立辦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全面細緻的審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銷售食品未依法履行查驗義務的,屬於“明知”的情形,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徐某甲等人雖查驗了食品生産許可和産品檢驗報告,卻未查驗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或備案證明,就將壓片糖果作為保健食品宣傳銷售,仍然屬於未依法履行查驗義務的情形。而徐某乙作為徐某甲的上游供貨人且為徐某甲的銷售行為提供話術引導,應當與徐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為準確界定損害後果和賠償標準,棗陽市檢察院強化內部協作,公益訴訟檢察官與刑事檢察官聯合研判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在綜合考慮涉案當事人過錯程度和銷售行為持續時長等因素的基礎上,以徐某甲直接對外銷售金額確定了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同時還需承擔賠禮道歉等責任。庭審過程中,棗陽市檢察院就被告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及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認定等舉證質證,併發表意見進行釋法説理。二被告當庭認罰,同意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通訊員:楊旸、陳安)

(審稿人: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