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歷時十餘年的股權糾紛畫上句號。面對刑民交織的複雜案情,湖北省襄陽高新區檢察院包案辦理,全程釋法説理,引導當事人走出通過刑事控告維權的“信訪執念”,最終通過民事訴訟挽回百萬損失。

2001年,李某與唐某等5人共同成立汽車零部件公司。2002年3月,經股東會決議,約定了股東出資比例,其中,李某出資2.5萬元,持股10%。同年10月,該公司註冊資本從50萬元變更為500萬元,其中,李某出資50萬元。同年11月,上述註冊資金的變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確認了各股東出資到位,公司據此辦理了變更登記,工商登記資訊顯示唐某出資55%、李某出資10%。2011年3月,唐某與他人簽訂協議,以115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股權全部轉讓,並辦理了股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然而股權轉讓,李某卻被全程蒙在鼓中,“2010年1月,唐某冒用我的簽名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一致同意將我所持股權以50萬元轉讓給唐某,並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可自己壓根不知道這件事”。 2011年底,李某向公安機關控告唐某涉嫌職務侵佔,但因證據不足,案件歷經兩次退查,最終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2021年,襄陽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顧家龍包保辦理此案。

雖然唐某實施了冒用李某簽名形成股東會決議並進行股權變更登記的欺詐行為,但案件沒有證據證實李某實際履行了支付股本對價,現有證據證實增資係虛假增資,不能排除相關合理懷疑,且該案是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該決定如果能夠補充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後,仍然可以再次提起公訴。

“案件雖存疑不起訴,但矛盾未化解,必須找到新的突破口!”顧家龍多次與李某溝通,發現其根本訴求是挽回股權損失。他帶著辦案團隊直奔十堰市李某家中。“老李,刑事證據鏈確實有缺口,但咱們還能從民事訴訟上突破!”

近日,襄陽高新區法院重審認為,李某50萬元出資額已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且按規定進行了驗資,判決被告唐某賠償原告李某股權損失115萬元。(通訊員:毛陽)

(審稿人: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