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肖某、毛某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對申請人李某監護權的侵害,三日內將未成年女嬰送回交給李某撫養,並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女嬰小肖。
據了解,李某與肖某于2023年5月結婚,並於2024年7月誕下女兒小肖。婚後二人因性格不合産生矛盾,李某便於孩子出生後將其帶回娘家撫養。2025年2月26日,肖某與其母親毛某在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走,並拒絕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李某與肖某反覆溝通未果後,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將女兒送回。
該院審查後認為,被申請人肖某的行為嚴重侵害申請人的監護權,損害未成年幼兒的身心健康。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向肖某、毛某發出上述人格權侵害禁令。
禁令發出後,被申請人肖某主動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繫,經耐心勸導,肖某認識到藏匿子女行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傷害,主動配合履行裁定義務,將女兒送回李某身邊,由李某繼續撫養。(通訊員:任驪、謝萌萌)
(審稿人:韓奇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