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隨縣檢察院收到縣政協委員兼“益心為公”志願者提供的案件線索,湖北省某肥業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周某某在隨縣淮河鎮向農戶銷售不合格化肥。隨縣檢察院于4月24日立案調查,借助志願者在農學方面的專業知識,承辦檢察官發現該化肥存在外包裝標簽標識不規範、虛假宣傳以及虛標養分等問題,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更對農業生産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2024年4月30日,隨縣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等相關規定向相關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查清化肥來源及銷售情況,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化肥銷售依法依規進行。2024年6月27日,相關行政部門對湖北省某肥業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近日,為鞏固辦案成果,隨縣檢察院積極探索“政協+檢察”協同監督模式,聯合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益心為公”志願者,共同對轄區內隨縣淮河鎮供銷社、淮河鎮農資産品批發部等多家農資市場主體進行“回頭看”,並開展專項監督,實現民主監督和司法監督同向發力、同頻共振,形成“1+1>2”的監督成效,合力保障農資産品品質安全,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通訊員:彭韜、錢夢園)
(審稿人:韓奇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