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月內,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同一名法官和同一名書記員先後做出兩份民事判決書。第一份判決書認定,履行一期工程合同的是荊州市恒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恒土公司);第二份判決書認定履行相同工程合同的是武漢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楚才公司)。

兩份判決書截圖。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3月24日,法官熊某某回應上游新聞時表示,工作量太大,一年要審理約兩百起工程合同糾紛案。虛假的案由,虛假的事實沒能一眼看出來。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他無需承擔責任。

這是兩起相同案由、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

2018年6月1日,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做出了“民初967”號判決書,法官是熊某某,書記員汪某。判決書顯示,經審理認定:2012年1月10日,原告恒土公司與被告湖北奧特萊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奧特萊斯公司)簽訂的《武漢奧特萊斯購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工程承包範圍為完成一期污水管網工程的施工,一期景觀工程基層的施工,一期停車場基層的施工等。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並交付。工程總價款為2600萬餘元,奧特萊斯公司欠恒土公司236萬餘元工程款。法院一審判決奧特萊斯公司10日內向恒土公司支付工程款236萬餘元及利息。

2019年4月2日,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做出了“民初1506”號判決書,法官還是熊某某,書記員仍是汪某。判決書記載,經審理認定:2011年4月21日,原告武漢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楚才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羅馬春天奧特萊斯購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奧特萊斯將一期市政工程發包給楚才公司承建,工程內容為一期污水管網工程的施工;一期停車場基層施工;一期內街景觀工程的施工等。總工程款為2300萬餘元,尚差欠2150萬元。判決奧特萊斯公司10日內支付2150萬元及利息。該案為缺席審判。

後起訴的“民初1506”號案件是虛假訴訟。

江夏法院刑事判決書“刑初456”號判決書顯示,楚才公司實際控制人余某某與奧特萊斯股東張某共謀,捏造一期市政工程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2020年奧特萊斯公司因涉及其他訴訟,土地要被拍賣。為阻止拍賣,由楚才公司未履行“民初1506”號虛假判決申請破産。一審法院判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奧特萊斯公司股東張某及其他工作人員作另案處理。

案由相同,案件事實基本相同,先後冒出兩個不同的原告,法官為何沒發現?法官熊某某説,他每年要審四五百起案件,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約有兩百起,工作量大;奧特萊斯公司在該院有10多起工程款合同糾紛案;兩起案件中的合同細節不一樣。

“我哪一眼能看出來?是公安來我這調查虛假訴訟時我才知道。公安偵查都搞了兩年才調查清楚。民庭法官查事實和公安偵查調查是有區別的。如果工作量少了,我可能會有印象,有印象就會懷疑。”熊某某説。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審理民事案件時,首要任務是查清案件事實。熊某某審理“民初1506”號案件時沒有查清事實,是否會被追責?熊某某説,虛假訴訟案案發後,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並出具報告,報告認定他沒有責任,“我沒有主觀故意。”

上游新聞記者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