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非法經營案,一審法院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千元,並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扣押的偽劣電子煙予以銷毀。

2023年8月,宋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上線李某購買了大量電子煙,並通過快遞、物流向多人銷售“奶茶杯”電子煙600個和電子煙煙彈1200盒,金額共計24600元。

“李老闆説他是專門負責生産銷售電子煙的,他們有專門的工廠負責生産,我只需要幫他銷售出去,便會按照銷售數量給我相應的提成。”宋某介紹道。

9月21日,宋某又以59172元的價格向駐馬店一男子銷售了3599個奶茶杯電子煙和399盒電子煙煙彈。其雇請貨拉拉司機將該批電子煙運至河南省駐馬店,在途經隨縣境內高速服務區時被執法人員查獲。經湖北省煙草品質監督檢測站認定,涉案電子煙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為偽劣電子煙。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偽劣電子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鋻於其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從寬處罰情節,且社區矯正通過,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罪名及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電子煙也是煙。作為一種模倣捲煙應運而生的電子産品,雖不同於普通香煙,但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電子煙的售賣必須合法合規,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通訊員:彭俊軒)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