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湖北襄陽樊城區太平店鎮73歲的老太太楊樹英,在“水滴籌”平臺發起了一筆4萬元的籌款。截至23日12時,籌得資金720元。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2023年7月,楊樹英在救助車禍傷者劉先生時,右腿多處骨折,治療費已花3萬多元。因後續治療費用有缺口,她將劉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認為,楊樹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劉先生應補償2.5萬元;見義勇為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損失,應最終通過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機制加以填平。

法院判決後,楊樹英找到樊城區政法委負責見義勇為事宜的工作人員,但被告知無法為其申報見義勇為。區裏不申報意味著,市級見義勇為基金會不會給予幫扶。

12月23日,談及為何不替楊樹英申報見義勇為時,樊城區政法委工作人員稱,法院認定的見義勇為不作數,市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只認區裏的認定;楊樹英前來申報時距事發時間超過一年,不符合規定;給楊樹英認定後怕她日後四處反映要錢。

楊樹英在水滴籌上籌款。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七旬老太參與車禍救助受傷

樊城區法院“民初1713號”判決書上,記載了楊樹英見義勇為的行為。

2023年7月13日下午3時許,劉先生駕駛車牌號為鄂FD888**的“貨拉拉”麵包車,在襄陽市樊城區太平店鎮302省道小龍洲村路段發生車輛側翻的交通事故,劉先生左臂被駕駛室門窗壓迫困于車下。附近多名村民組織施救,在進行車輛扶正施救過程中,楊樹英位於車輛右側車後輪處,在車輛扶正時,楊樹英後退不及,被車輛碰傷右腿。

隨後,楊樹英和劉先生被趕到現場的救護車,送往襄陽市中醫醫院治療。經診斷,楊樹英右脛骨平臺骨折(粉碎性)、右腓骨小頭骨折、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後交叉韌帶、內外側副韌帶損傷。

12月23日,楊樹英回憶救人場景時説:“在我家門口發生的車禍,我農村人沒想那麼多,看著司機可憐就上去幫忙抬車,人老了不頂用,不如年輕人,自己右腿弄傷了。”

樊城區法院認為,楊樹英在沒有法定職責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保護劉先生的人身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對劉先生施救,楊樹英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

楊樹英受傷後,自掏腰包花費了3萬多元醫療費。她介紹,她和老伴種地為生,家中並不寬裕。2023年4月老伴出車禍掏空了積蓄,自己這3萬多元醫藥費多數是借來的。她本想著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能報銷一部分,卻被醫院窗口工作人員告知不能報銷。

楊樹英民事賠償一案的代理人龔國忠介紹,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由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導致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楊樹英的醫療費,不在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範疇內。”

樊城區法院判決認定,楊樹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法院判獲救者補償2.5萬元

由於還需二次手術,楊樹英實在拿不出錢了,無奈之下將劉先生告上法庭,訴請劉先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1.5萬元。

樊城區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見義勇為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其自身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或者受益人適當補償。劉先生對楊樹英的損害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故不符合作為侵權進行賠償的情形。雖然楊樹英積極參與救助劉先生的行為和精神應予弘揚,但楊樹英在施救過程中既要盡力而為,更要量力而行,亦應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因楊樹英疏忽大意和不慎致使自己在施救過程中受傷,其應對自身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故楊樹英要求劉先生賠償相關費用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但劉先生是楊樹英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該對楊樹英的損害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的救助者在危難關頭挺身而出的救助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見義勇為的行為值得褒獎與弘揚。對於見義勇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損失,應最終通過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機制加以填平。作為受益人僅應依據公平原則,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否則無異於加重無過錯受益人的負擔。

2024年8月8日,法院判決劉先生向楊樹英補償2.5萬元。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劉先生對楊樹英一直心存感激,雖然他也不寬裕,仍舊四處籌款,支付了2.5萬元補償款。

龔國忠及楊樹英均稱,截至目前,除劉先生支付的2.5萬元,再無他人或單位給予補償及到府慰問。

老太二次手術費暫無著落

楊樹英説,劉先生補償的2.5萬元用來還債了,但自己的二次手術費用還是沒著落。無奈之下,她找到樊城區政法委負責見義勇為事宜的工作人員,希望樊城區政法委能幫扶一下。

12月23日,樊城區政法委工作人員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見義勇為行為人自身受到損害的,一般由用人單位、相關保險、加害人或者受益人、見義勇為基金會給予補償。楊樹英沒有用人單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不了,受益人已補償,現在只剩見義勇為基金會了。但區一級沒有見義勇為基金會,只有市一級才有見義勇為基金會。

法院已認定楊樹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她能否自行向見義勇為基金會申報?該工作人員答,不行,法院認定的見義勇為不作數,見義勇為基金會只認區裏的認定。

區政法委為何不認定楊樹英屬見義勇為?該工作人員稱,見義勇為必須在行為發生時一年內申報,楊樹英找到區政法委時已過了一年。此外,楊樹英要補助的行為不值得提倡,這不符合見義勇為的本意。該工作人員説:“領導不敢給她認定,我們吃過類似的虧,(曾有人)認定後‘獅子大開口’要錢,不給錢就四處反映。”

對於判決書所明確記載的“通過多元化的社會救助機制加以填平”,那麼該如何“多元化填平”?該工作人員稱,會向領導再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