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隨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立案監督案申請當事人明某某,把一面錦旗送到該院,以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6年7月,王某某與隨縣某水庫簽訂《延包合同》。2019年8月,王某某將該合同轉讓給龔某、李某等三人。2021年3月,從事生態養殖的個體戶明某某以80萬元的價格從龔某等三人手轉机得該水庫水面承包養殖經營權。合同簽訂當日,明某某支付轉讓費定金10萬元,繳納水庫管理費6.6萬元。兩個月後,明某某在該水庫堤壩上看見水庫取消養殖合同公示牌,才得知該水庫大水面承包養殖合同被解除。經進一步求證,獲悉隨縣某水庫管理處已與第一任承包者王某某解除合同。後明某某找到龔某等人協商,要求終止合同並返還投資款項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但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3年5月,明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龔某等人涉嫌合同詐騙。公安機關認為該案屬民事合同糾紛,不予立案。為此,明某某向隨縣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為查清龔某等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隨縣檢察院成立辦案組,院領導主動包案辦理。經多方調查取證,隨縣檢察院認為龔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

今年6月21日,包案院領導在隨縣綜治中心主持召開檢察聽證會,對審查情況進行公開答覆。

會後,明某某簽收了檢察機關的審查結果通知書,但其遭受的損失卻仍未挽回。為促進矛盾糾紛在初信初訪環節得以實質性化解,隨縣檢察院繼續跟進民事調解事宜。一方面組織該控告案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另一方面邀請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參與矛盾化解,同時協調水利部門從根源解決水庫承包管理問題,倒逼相關當事人加快調解進度。

8月,明某某、龔某、李某等四人在隨縣檢察院“炎楓相隨”檢察工作室自願簽署了調解協議,李某當場向明某某支付了水庫投資款及經濟損失共計20.5萬元,明某某現場簽訂了息訴罷訪承諾書。(通訊員:彭韜、周麗麗)

審核: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