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機關對我們工作的支援與配合,依託前期會簽的協作機制,我們對近期移交過來的非法捕撈案件線索均依法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近日,襄陽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漁政大隊向襄陽市樊城區檢察院送達了一份非法捕撈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的處理回復。

前不久,王某在樊城區小清河入漢江口漢江段處,使用一支帶有10枚魚鉤的魚竿垂釣,被漁政大隊執法人員現場查獲。

考慮到王某可能涉嫌非法捕撈犯罪,漁政大隊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隨後,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非法捕撈罪將該案移送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後認為,王某在禁漁期到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垂釣,已涉嫌非法捕撈罪,但鋻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王某雖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否應該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王某被查獲時並沒有漁獲物,根據漁業法第38條規定,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的,應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既然王某沒有漁獲物,更不存在違法所得,所以需要慎重考慮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必要性。

針對這一情況,樊城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積極與漁政大隊溝通,徵求處理意見。漁政大隊認為,隨著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持續推進,無序垂釣行為已成為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主要因素,漢江流域目前原則上只允許一人一竿、一線、一鉤(單鉤),王某的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即使沒有漁獲物,也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據此,該院及時向襄陽市檢察院彙報了相關情況。2023年10月23日,襄陽市檢察院依法向襄陽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王某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以辦理該案為契機,樊城區檢察院對去年下半年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非法捕撈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還有3起類似情節案件也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遂分別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了檢察意見。

(通訊員:戴小巍 胡穎)

審核:陳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