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國”官網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湖北安陸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安陸市高級中學)因存在價格違法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合計18006元。
“安陸市監處罰﹝2024﹞1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1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當事人按480元/生/學期對全校學生收取教材費(課本資料費)2989920.00元,付教材、讀本等2989920.00元,其中付印刷費8006.00元。按照《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鄂價費【2017】1號文件“代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教材費、軍訓服裝費等,中職學校對在校學生的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的規定,當事人在教材費中列支印刷費實屬將自身義務轉嫁給學生,違反了《湖北省價格條例》第九條二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價格行為:(四)將自身義務轉嫁給交易相對人並收取費用”的規定。2024年5月6日,安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安陸市高級中學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安市監責退[2024]04號),截止退款期限屆滿,當事人未退款。
依據《湖北省價格條例》第四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對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法律規範條款只規定罰款上限,沒有規定罰款下限的,處罰幅度按照以下規定裁量:(二)一般處罰的罰款在法定罰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範圍內確定”的規定,安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安陸市高級中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8006.00元;2.罰款10000.00元。罰沒款合計180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