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全省法院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運作情況。2020年至2023年,湖北法院落實審前羈押強制措施的必要性審查,依法對159名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變更強制措施,對28名涉案企業經營者依法宣告無罪,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辦案對涉案企業的不利影響。

  發佈會現場

被告人韓某代表四川省農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藥公司)與四川華英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英公司)簽訂産品定制合作協議,華英公司按農藥公司的要求組織生産農藥,農藥公司負責銷售。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

合同有效期內,韓某代表農藥公司與湖北省荊州某公司代表人陳某武簽訂銷售合同,經銷商先後向陳某武匯款購買産品,陳某武向韓某匯款人民幣110萬元用於購買該産品。銷售過程中,各地經銷商反映産品有問題,韓某遂改變産品物理形態,重新包裝後繼續銷售,但重新包裝的産品沒有生産日期和批號。

銷售過程中,湖北省沙洋縣有關部門查獲了部分標簽標識不合格、無生産日期、批號的産品。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韓某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對韓某被扣押的産品依法沒收。宣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韓某提出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韓某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對韓某的申訴予以駁回。韓某隨後又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指令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韓某銷售無生産日期、批號農藥,係有經營農藥資質企業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且屬於未全面履行買賣合同的行為,根據涉案的金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尚沒有達到定罪標準,據此依法對其改判無罪。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三庭庭長黃琦雯表示,該案對刑事案件審理中正確區分企業行為與個人行為、企業法人責任與企業家責任、不規範的經營行為與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據介紹,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推行4年來,湖北法院共對1684件涉企刑事案件進行了經濟影響評估,159名審判階段在押企業經營者被依法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共對28名涉案企業經營者依法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