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廣場街道綜合執法中心就網傳“孝柴小區城管協管員與流動商販發生糾紛”一事,在區政府網站發佈情況通報稱,涉事人員董某已被解除勞務合同。
圖為網傳視頻截圖。
網傳視頻顯示,一名身穿藍色制服的男子脫掉上衣、摘掉帽子,踹倒路邊一位老人。
通報稱,4月25日上午,孝南區三里棚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迅速出警。經查,當日10點左右,廣場街道綜合執法中心勞務派遣人員董某、王某2人到孝柴小區橫一街巡查市場,在對路上擺攤佔道經營的流動菜販余某(男,69歲)勸導時,董某與余某發生口角繼而産生肢體衝突。
經調查取證,三里棚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調解處理,當事雙方達成協定,于4月30日簽訂了治安調解協議書,董某當面道歉並賠償余某醫藥費用。同時為解決余某佔道經營問題,廣場街道綜合執法中心多次徵求余某意見,已幫其遷至臨時疏導點擺攤。涉事人員董某已被解除勞務合同。
圖為網傳的“孝柴小區城管協管員與流動商販發生糾紛”的情況通報截圖。
實際上,身著制服人員脫下制服與攤販發生肢體衝突的事件已屢見不鮮。城管協管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脫掉制服飛踹商販行為該如何認定?如何管理流動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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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涉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産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式、資格條件,規範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2021年5月27日,孝感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印發《孝感市城市管理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協管人員在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的相關職責職務,其中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不具有城市管理執法資格,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第九條規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政府採購、勞務派遣形式合理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
本案中案涉人員即屬於前述以勞務派遣形式招聘的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不具有城市管理執法資格。
二、案涉人員脫掉制服後的行為是否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範圍?
案涉人員係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雖然不具有城市管理執法資格,但是其具有開展執法輔助事務的法定職責,包括日常巡查、勸阻違法行為等。視頻顯示案涉人員在與案涉男子發生肢體衝突前脫掉制服,係以脫掉制服行為表示其後續行為屬於個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並非為了執行職務保障執法任務的實現,並且從客觀行為來看,佔道經營商販已經準備離開,案涉人員此時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也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合理範疇。因此,案涉人員脫掉制服後的行為係與執行職務行為無關的個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案涉人員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述規定,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範圍。
三、城市流動攤販該如何管理?
對當事人來講,人性化的執法比冷冰冰的執法,更容易讓人口服心服;對周圍群眾來講,帶有溫度的執法比簡單生硬的執法,更容易讓人感受法治的價值。
因此,城管方面首先應建立相應攤販管理制度,包括攤販的設立條件、經營時間、經營範圍、衛生標準等方面,讓攤販有法可依,為他們提供明確的經營指南。
其次,在執法過程中應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尊重攤販的合法權益,避免過度執法或濫用職權。同時,通過宣傳教育、勸導等方式引導攤販自覺遵守管理規定,通過有效地溝通,增進雙方的理解和信任,減少矛盾和衝突,提高執法效率和公信力。
最後,執法要有尺度,更要有溫度,尤其是本案中的相對人已經年近70歲,更應注重柔性執法。應加強執法人員包括協管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執法人員包括協管人員不僅應該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能夠熟練掌握執法程式和規範,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還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對於攤販來説,也應該積極配合執法,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