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湖北省隨州市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一審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2022年9月,馮某意外加入了一個投資群,當時按照對方指示下載了某APP並進行所謂的“下注投資”,結果自己僅有的積蓄8萬多元全部被騙。馮某當即在深圳市某派出所報案,但其錢款卻一直未能成功追回。
“只需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忙刷流水,就能輕鬆掙錢。”這時,網路上的一則廣告,吸引了急需掙錢馮某的注意,於是馮某立即添加了對方QQ,並談妥以3%的刷卡流水進行提成賺錢。
對方與馮某約定見面後,開車載著馮某在偏僻的路上轉圈行駛,並通過馮某提供的手機網銀、銀行卡及密碼操作刷流水,從晚上8點一直刷到第二天淩晨2點,事後馮某獲利3400元。
之後,銀行工作人員打電話告知馮某,其銀行卡因涉詐已被司法機關凍結。儘管馮某已經意識到對方在利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但已經嘗到“甜頭”的他,仍抱著僥倖心理一錯再錯。幾天后,馮某再次按照同樣的模式,將自己的另一張銀行卡及密碼交給對方操作刷流水,並獲利2400元。
該縣居民李某因被詐騙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隨即展開偵查,發現馮某提供的2張銀行卡卡內轉入資金121余萬元,其中就包含李某被詐騙的1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馮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隨縣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及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卡等,妥善使用個人支付賬號,注意個人資訊安全。閒置的銀行卡、手機卡及時登出,不輕信他人,不貪圖小利,拒絕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決不當犯罪的“工具人”。
(通訊員:彭韜、彭俊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