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我的案子不起訴後,我是不是就沒事了”“不是,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雖然不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但你可能依然會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近日,襄陽市樊城區王某某(化名)飲酒後聯繫代駕,因代駕找不到位置,王某某便駕車從某商場地下停車場駛出至附近,停車等候代駕時,被公安民警查獲。

後經檢測,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達到醉駕標準。隨後,該案被移送至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樊城區檢察院根據“兩高兩部”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精神,將王某某為把車交給代駕,自停車場短距離駛出的行為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據此,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並不等於不處罰,為避免相關被不起訴人落入“不刑不罰”的盲區,樊城區檢察院積極落實“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向樊城區公安分局提出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保證了酒駕違法行為人“罰當其錯”。

為防止“不訴了之”,做好不起訴案件“後半篇”文章。樊城區檢察院在做好統一處罰標準尺度的基礎上,加強案件釋法説理與公開透明辦案,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參加檢察公開聽證,共同討論行政處罰檢察意見,強化犯罪嫌疑人的法治觀念,實現案件公平公開公正處理。

(丁心栓 通訊員: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