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記者王婧、通訊員吳樂)12月1日,《武漢市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36條,從市場環境、政務服務、執法監管、司法保障等方面,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提供堅實的法治支撐。
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涉及的部門較多,容易出現職責交叉、管理缺位等問題。《條例》建立政府主導的協調保護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共同做好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同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商會應採取多種方式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建議,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立企業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為企業提供服務幫助等。
為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拖欠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賬款;建立拖欠企業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和主動執法制度,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通報約談和責任追究,用最嚴格的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企業賬款行為。
“新官不理舊賬”損害政府誠信,影響企業經營者投資預期。《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履行向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項合同,不得隨意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此外,《條例》還對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14類較為普遍、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如要求企業提供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産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提供贊助、捐贈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立法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管理相對人最有發言權。《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人大代表、經營主體等方面的意見建議,讓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反映的訴求體現在法規的具體條款中。
比如,在徵求意見座談會上,有的企業負責人反映:“有的惠企政策針對性不夠強,申報程式較為複雜。”對此,《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免予申報、直接享受,並定期對惠企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條例》草案審議時,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企業負責人個人涉嫌違法的,能否依法讓其委託他人代為經營,最大限度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對此,《條例》規定,企業經營者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允許企業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相關規定,臨時委託他人代為行使經營權。
武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軍表示,當前要做好法規實施的“下半篇文章”,將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出臺相關配套制度,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確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