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與東西湖區民政局,簽署了《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工作機制》文件,東西湖區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資訊將實現互通和共用。以後夫妻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會及時在婚姻登記系統中錄入資訊,不需要當事人拿著判決書去民政部門登記備案。此舉在武漢市尚屬首創。

2003年,我國出臺並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就有過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之後,《民法典》再次確定了法院判決離婚作為夫妻離婚的形式之一。

東西湖區法院臨空港園區法庭法官陳珊珊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法院在家事、婚姻、借貸等案件的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時常需要去民政部門調查確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資訊,而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工作中,也無法直接查詢到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以及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登記等案件資訊。這種模式不僅僅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還增加了法律風險。為一些當事人利用婚姻登記漏洞提起虛假訴訟或通過弄虛作假,獲取不實婚姻登記證明來實現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還為當事人解除婚姻後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在司法實踐中,就有過案例,法院判處夫妻離婚後,當事人並未如實向民政部門進行報告。從而導致了民政部門的系統中仍然顯示為“已婚”狀態。在之後的房屋拆遷中,當事人非法騙取了過渡補貼。

這次,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與東西湖區民政局簽署《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工作機制》,將會補上這個“漏洞”。

該機制約定,雙方均設立工作聯絡員,負責日常對接工作,每個季度,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將向東西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移送本季度生效的判決(調解)離婚、撤銷婚姻、宣告婚姻無效、宣告死亡等案件資訊。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收到相關案件資訊後,及時在婚姻登記系統中錄入資訊。

此外,機制對婚姻資訊查詢程式作出了嚴格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出具工作證、介紹信,律師(含法律工作者)出示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才能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因訴訟所需的湖北省範圍內的婚姻登記情況進行查詢。

東西湖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婚姻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制度涉及的區法院及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嚴禁從事工作以外的相關查詢事項,嚴禁洩露被查詢資訊當事人的婚姻隱私,造成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邱睦 張理晶 通訊員楊靜 陳貝 實習生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