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廳印發《湖北省養老服務市場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市場失信懲戒對象名單認定、名單管理、懲戒實施、名單移出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維護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加快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養老服務市場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
《辦法》明確,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具有下列9個情形之一,且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即:存在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情節嚴重的;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産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産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風險,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産事故,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參加年檢、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由設區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其列入養老服務領域失信懲戒對象名單,並在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政府財政性支援措施等優惠政策、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以及從事養老服務行業、擔任養老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等方面實行限制。
《辦法》自2023年10月起施行,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再次出現應當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或者有效期滿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整改不到位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自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並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完成整改,並取得明顯成效,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完成整改的,可以修復信用,提前申請移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
(湖北日報記者李光正、通訊員黃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