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9月13日對《武漢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好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品質,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10月25日前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二處。
條例(草案)及説明請登錄武漢人大網(http://www.whrd.gov.cn/)“公眾參與-立法徵求意見”欄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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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3年9月22日
武漢市住房租賃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房租賃行為,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網路預約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區統籌、以區為主、街道(鄉鎮)負責、居村協助、行業自律的住房租賃治理機制,將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範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推進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研究、決定住房租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落實住房租賃屬地管理責任,建立住房租賃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推進本轄區住房租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住房租賃相關規劃和政策,指導、督促各區房屋主管部門履行住房租賃監管職責。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住房租賃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有關市場主體登記,查處涉及住房租賃不正當競爭以及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住房租賃的治安管理工作。
網信、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城建、地方金融、政務服務大數據、教育、人社、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租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做好本轄區住房租賃的日常管理,開展租賃住房的安全巡查,控制和查處租賃住房中的違法建設,受委託採集住房租賃資訊和辦理本轄區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住房租賃工作,組織制定管理規約,加強自治管理,預防和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
第六條 市住房租賃、房地産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住房租賃服務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開展從業人員實名登記、行業服務品質評價和職業培訓,促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第七條 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關於建築、消防、燃氣等安全規定和相關標準。
不得違反住宅設計規範對原規劃設計房間分割後或者按照床位變相分割出租。
第八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住房租賃合同,鼓勵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網上簽約。
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資訊和聯繫方式;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四)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五)租金押金的數額、支付及退還方式和期限;
(六)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且在承租人入住和終止居住離開後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實有人口資訊。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鼓勵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住房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不得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個人或者單位出租房屋;
(三)依法依約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與承租人約定定期安全檢查事項;
(四)發現承租人在租賃住房內涉嫌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或者存放危險物品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
(三)不得損壞、擅自拆改消防設施或者房屋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裝飾裝修、拆改室內設施或者房屋其他結構,不得實施違法建設行為;
(四)履行物業使用人義務,遵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遵守小區管理規約,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在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或者存放危險物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一節 住房租賃企業
第十二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等規範表述。通過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使用“住房租賃”等規範表述。
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轉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具體規定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含分公司、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變更營業執照登記資訊或者終止住房租賃業務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路服務端如實公示營業執照、辦公地址、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事項和金額、從業人員資訊、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服務能力。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房屋資訊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如實記載相關業務資訊,定期對租賃住房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並及時向房屋主管部門提交其經營租賃住房資訊。
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訂立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查驗承租人身份證明,如實説明房屋狀況,將可能影響房屋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項,書面告知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實名登記、全員入庫、統一編號、掛牌服務。
第十六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佈或者推薦真實的房源資訊,同時註明住房租賃企業備案及其經辦從業人員的實名登記資訊,不得發佈或者推薦虛假房源資訊;對已成交的房源資訊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撤銷。
第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訂立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且在承租人入住和終止居住離開後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實有人口資訊。
住房租賃企業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住房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變更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通過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監管專用賬戶資訊,並向社會公示。
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或者單次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隱瞞、欺詐、強迫、捆綁消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
(二)違規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
(三)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
(四)以個人名義承辦業務或者收取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節 經紀服務
第二十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房地産經紀服務平臺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提供住房租賃活動中的經紀服務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佣金,但不得賺取租金差價,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路服務端如實公示營業執照、辦公地址、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事項和金額、從業人員資訊、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接受出租人委託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佈或者推薦房源資訊。
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核對房源的權屬資訊,確保發佈或者推薦房源資訊真實、準確,對已成交或者撤銷委託的房源資訊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撤銷。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收取的佣金應當明碼標價。
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訂立的住房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或者重新訂立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在承租人入住和終止居住離開後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實有人口資訊。
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提供住房租賃經紀服務時,通過房地産經紀服務平臺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二)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三)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四)違規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
(五)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並額外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第二十五條 個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等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上發佈或者推薦房源資訊的,應當真實有效,並向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經營者提供能夠證明房源真實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個人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發佈或者推薦房源資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交身份證明、房源真實的證明材料等,審查通過後發佈房源資訊。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等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上發佈或者推薦房源資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交的機構、從業人員及房源核驗資訊一致,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或者房地産經紀服務平臺進行核驗,不得發佈或者推薦未經核驗的房源資訊。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未備案、備案異常或者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訊發佈者提供虛假材料、發佈虛假資訊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資訊、消除影響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按照要求向市房屋主管部門報送平臺房源資訊發佈的相關記錄。
第三十條 網信、房管、市場監管、公安、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城建、地方金融、政務服務大數據、教育、人社、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職責共同做好住房租賃資訊互通共用工作。
鼓勵市住房租賃、房地産經紀行業組織,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與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地産經紀服務平臺對接。
住房租賃活動中採集的資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需要獲取相關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他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或者公開他人資訊。
第四章 培育與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存量地、存量房為主,採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將閒置住房用作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一)支援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二)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合作開發、作價入股等方式,利用閒置的城中村改造産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三)鼓勵將閒置的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為租賃住房,改建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四)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將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用於出租。
第三十二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以及房地産經紀服務平臺,提供房源核驗、資訊發佈、網上簽約、合同備案、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並公佈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和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市住房租賃、房地産經紀行業組織統一製作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牌。
第三十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和發佈制度。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的公共服務事項,已經完成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可以免於提交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對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因住房租賃發生糾紛的,由租賃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協會、行業組織、人民調解組織、政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房屋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賦權事項的規定依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或者虛假申報實有人口資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提交虛假材料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未按照要求備案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或者推薦虛假房源資訊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將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承辦業務或者收取費用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房屋主管部門會同網信部門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信用記分等方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住房租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人是指將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房交付他人使用,並獲取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租人是指租賃他人的住房並按照約定向他人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住房時依法履行承租人義務和享有承租人權利,出租住房時依法履行出租人義務和享有出租人權利。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