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鄂州8月29日訊  隨著刑事犯罪形態和犯罪結構發生深刻變化,輕罪治理現代化逐漸成為犯罪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一環。如何做好“治罪”與“治理”有機結合,把輕罪治理的新理念、新要求落實到每一件案件、每一個環節?近年來,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自覺把這項工作作為踐行法治思想的抓手,主動作為,真抓實幹,在落實中創新,在創新中落實,為推進輕罪治理現代化貢獻梁子湖檢察之力。


敢於適用刑法第十三條“但書”


吳某某在辦理女兒小學入學手續的過程中,學校要求提供戶口簿的戶主頁。吳某某因離婚後獨自一人帶兩個女兒在外地生活,且戶口尚未從前夫為戶主的原戶口簿中分離出來另行立戶,因而手頭沒有戶口簿的戶主頁。因開學在即,吳某某為圖省事,遂聯繫路邊制證電話並支付100元人民幣,偽造了吳某某本人為戶主的戶口頁,後用於辦理入學手續。


2022年7月,吳某某被以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移送梁子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9月30日,梁子湖區檢察院適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對吳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同時建議公安機關按照《戶籍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近日,該案被湖北省檢察院評選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辦案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例。此前,因受“重打擊輕保護”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部分長期處於“休眠”狀態。本案的正確處理,對於更新司法理念,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準確把握輕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與“情節顯著輕微”,正確適用“相對不起訴”與“法定不起訴”,具有一定的引領作用。


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今年1月,梁子湖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輕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確有賠償意願且有賠償能力,但與被害人因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經多次調解未達成和解協議。承辦檢察官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在張某家屬向司法局公證處提存8萬元作為賠償保證金後,對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之後,檢察官又多次向被害人釋法説理,引導被害人依法合理索賠,雙方終於達成和解。通過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既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又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權益。


今年4月,梁子湖區檢察院受理一起因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該案係鄰里矛盾引發的輕傷害,但犯罪嫌疑人張某不願賠償,雙方情緒激動,呈激化趨勢。承辦檢察官多次到府釋法説理,力促雙方和解。由於被害人韓某年紀大行動不便,黨組書記、檢察長繆玉蓉“到府”主持公開聽證,選取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聽證員,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人員列席聽證。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張某主動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損失,雙方當事人解開心結,當場握手言和。


2023年4月,梁子湖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繆玉蓉“到府”主持公開聽證



同樣在今年4月,在辦理一起鄰里糾紛引起的過失致人重傷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沒有賠償能力,被害人余某某因家庭困難缺乏治療費用,梁子湖區檢察院為陳某發放司法救助金1萬元,緩解了醫療費燃眉之急,從而為之後促成雙方和解奠定了基礎。

2023年4月,梁子湖區檢察院檢察官為被害人發放司法救助金1萬元



針對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發矛盾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梁子湖區檢察院把握司法辦案情、理、法有機統一,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引導犯罪行為人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以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抗,促進內生和諧穩定。今年以來,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案件121件,佔審查起訴案件辦結數的96.39%。


訴源治理“治未病”


今年以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企業經營等領域存在的問題隱患,梁子湖區檢察院向相關單位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5件,推動堵塞管理漏洞,從源頭上減少違法犯罪。


在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檢察官發現涉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涉案單位沒有建立和落實定期財務審計制度,導致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行為持續近一年才被發現。梁子湖區檢察院向該單位制發檢察建議,助力堵塞制度漏洞,預防再次發生同類違法犯罪。


在辦理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檢察官發現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通過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推動全區醫療機構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梁子湖區檢察院隨後向市檢察院報告,推動了全市醫療機構落實該項制度。


(姚坤森 通訊員:潘夢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