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
現行《條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訂。《條例(修訂草案)》共11章78條,在原有8章54條基礎上,對法規框架和內容作出部分調整,新增“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監督管理”三章,將“企業技術進步”章名修改為“企業科技創新”,注重將我省科技創新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修訂草案)》注重加強基礎研究部署,要求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強化項目、人才、基地系統佈局,提升科學技術源頭供給能力;強調提高我省基礎研究投入佔全社會研發投入的比重,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支援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建立符合基礎研究特點規律的評價和激勵機制,強化基礎學科建設;加強規劃佈局,統籌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條例(修訂草案)》突出科技支撐引領産業發展,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支援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産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創新鏈産業鏈深度融合;聚焦光電子資訊、新能源與智慧網聯汽車、生命健康、高端裝備、北斗等事關全省經濟和安全的重點領域,以及人工智慧、量子資訊、積體電路等前沿領域,系統佈局科技重大項目;促進産學研協同創新,加強企業主導的産學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政策激勵和機制創新,強化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等政府採購支援,鼓勵支援新産品新技術應用;探索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探索推行國有科技成果無形資産單列管理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提出建立健全科技企業培育體系,完善企業創新成長鏈,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優化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引導扶持制度;鼓勵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支援企業自建或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建立健全有利於科技創新的國有企業考核、激勵制度,引導國有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條例(修訂草案)》健全科研機構組織管理制度。依法賦予科研機構科研自主權,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可以向國內外招聘院(所)長;統籌推進實驗室體系建設,提升重要領域原始創新能力;支援發展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作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注重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突出建設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目標定位,提出建設以東湖科學城為核心區域的光谷科創大走廊和襄陽、宜昌省域科技創新中心的任務要求;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表示,高度重視和積極謀劃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體現了一個國家、一個地方的科技研究水準,應進一步明確加強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性措施。有的委員建議,加強産學研對接,加快大專院校、研究院所科技成果在湖北的轉化。有的委員建議,要更加重視民營企業創新主體作用的發揮,等等。
(湖北日報記者王婧、通訊員任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