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此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
在煙葉的種植和收購上,二審稿規定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適宜種植煙葉的地區在技術和資金上予以扶持,並增加鼓勵開展煙葉種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內容。在煙草專賣品銷售和運輸上,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50米以內不得設置售煙網點等內容。在管理監督上,二審稿增加了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等部門配合做好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完善涉煙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此外,二審稿還規定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等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修改過程中應統籌好煙草經營、流通、生産、監管、減害和科技創新等方面內容,推動行業高品質發展;有的委員建議,對煙草製品的線上銷售進行明確規定;有的委員建議,對於“50米以內”的範圍,根據現實執行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考慮。
(湖北日報記者王婧、通訊員任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