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當事人還需要提交離婚案件生效等相關證明才能登記再婚?近日,隨著棗陽市人民法院與該市民政局建立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機制,這種“煩心事”在當地成為歷史。
以往,法院在家事、婚姻等案件審判中,經常出現辦理婚姻案件時查詢不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資訊,而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資訊,民政部門同樣查詢不到。資訊不對稱,導致法院審判工作、民政部門登記工作滯後、效率降低;準備大量紙質材料、辦理手續煩瑣,來回跑也給當事人帶來很多麻煩。
為破解難題,棗陽法院與市民政局召開聯席會議,梳理相關問題,共商應對辦法,並聯合印發文件,建立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機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簽署《關於開展部門間資訊共用的合作備忘錄》後,湖北法院首家“嘗鮮者”。
該機制明確,法院和民政局成立婚姻資訊交換和共用制度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並安排工作聯絡員負責日常對接工作。由法院定期向民政局提供生效的解除婚姻案件資訊,民政局在收到相關文書後及時在婚姻登記系統中補錄資訊,推動形成長效機制;民政局對已在婚姻登記系統中備過案的生效解除婚姻案件,在再次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同時,市民政局為市法院設立政法查詢專門窗口,開通大數據查詢端口,方便辦案人員全面掌握當事人婚姻狀況。
棗陽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與民政局婚姻資訊共用渠道打通,既可以“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也能避免因婚姻資訊盲區而導致的各類糾紛。
(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