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營商環境建設者、案案都是營商環境試金石。4月19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市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開展情況,併發布6起“紅黑榜”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法院院長會議就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專門部署,提出要嚴格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繼續發佈涉企案件“紅黑榜”,通過正向引導反向倒逼,持續糾治涉企司法突出問題。

荊州中院此次公佈的“紅榜”案例中,原告盧某某、肖某某等業主訴被告洪湖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案,以調促和,化解群體訴訟挽救房地産企業危局;荊州某汽車公司訴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荊州某貿易公司行政強制案,以司法促依法徵收,充分保障商業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湖北某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執行案,係通過府院聯動,維護民營企業勝訴權益。

“黑榜”案例為一起涉企刑事案件,一審法院未嚴格落實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作出了不當的一審判決結論。

被告人王某芳係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7年,王某芳偽造施工合同、計劃書等資料,以建設糧食收納倉為由申報建設項目,申請項目補貼資金,但實際並未按照申報資料計劃建設糧食收納倉2個,實際騙得項目補助資金5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王某芳不服,上訴至荊州中院。

湖北高院《關於規範涉企刑事案件審判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指引(試行)》要求,對涉企刑事案件應採取審慎態度,嚴格進行羈押必要性和財産性強制措施的審查,並進行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荊州中院要求,該市法院要秉持“教育被告、挽救企業、降低訴累”方針,在法律規定範疇對涉案企業和被告人採取寬緩措施,加快案件辦理進度,儘量避免一個案件拖垮一個企業。

荊州中院經調查發現,王某芳係種糧大戶,且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但一審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未對該案進行實質性經濟影響評估,亦未進行審前羈押必要性審查,直接作出裁判,未充分考慮裁判對農民合作社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因而認為原判量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去年,荊州法院按照審慎謙抑刑事司法理念,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依法對涉刑事案件企業家變更非羈押措施6人次。同時,深化涉企案件“紅黑榜”制度,公佈典型案例42個,向社會傳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強烈信號。

(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