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了這份告知書,不然徵信出問題,我們經營將受嚴重影響!”近日,武漢某電子商務公司負責人為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由衷點讚。該法院發出的全省首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預警告知書》,既兌現了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又保障了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

此前,這家電子商務公司被李某起訴,要求支付1萬元勞動報酬。李某勝訴後,未能按判決拿到錢款,遂向江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標的額不大。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吳小舟經實地走訪發現,該公司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正常,有一定履行能力,雖然完全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但這樣做很可能使其在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多方面陷入被動。

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信用預警和修復機制的實施細則(試行)》,吳小舟向武漢某電子商務公司發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預警告知書》,既警示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嚴重後果,也給其一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機會。收到告知書當天,該公司負責人便與承辦法官聯繫,並將1萬元執行款打入法院賬戶,江夏法院第一時間發放給李某。

湖北高院執行二庭負責人告訴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機制,在推動解決執行難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適用標準不統一、採取措施過於機械、善意文明理念體現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失信懲戒對被執行人的影響範圍不斷擴大,尤其是在大數據時代,被執行人失信數據會被不同機構和網站轉載,即便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履行完畢後遮罩其失信資訊,在一段時間內負面影響也難以完全消除,特別是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在融資信貸、招投標、市場準入資格限制等方面造成阻礙。

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近日,湖北高院首創“被執行人信用預警和修復機制”,並出臺實施細則,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證明、向徵信機構推送自動履行資訊、信用承諾、信用修復等守信激勵新舉措。

該機制要求,法院要嚴把失信懲戒標準,區分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並相應地確定對其採取懲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懲戒過度,給企業等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帶來不利影響。

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提前通知被執行人並告知其失信具體情形。給予被執行人申辯機會或者採取積極措施助推案件糾紛化解,避免直接納失所導致的信用恢復時間長、成本高、消除影響不及時等問題。對有積極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意願的被執行人,經其書面申請並作出履行承諾後,給予一定的失信寬限期,寬限期內可暫不納入失信名單,以幫助暫時陷入困境的被執行企業造血再生,繼續生産經營創造財富,從而提高債務清償能力。對於積極配合併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及時刪除失信資訊、出具債務履行證明等手段進行信用修復。對雖未履行完畢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給予其信用修復能夠幫助其恢復生産經營、提高經營收入能力的,可以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以及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具體表現刪除失信資訊,進一步恢復企業市場信譽。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梅瑰 陳榮 李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