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楚韻文化飾品商城樊永鋒/攝

過往近一年,荊州楚韻文化飾品商城産權歸屬爭議依然無解。

2022年1月21日,中國房地産報以《湖北荊州一爛尾樓復建項目被指遭遇司法侵佔》為題,報道了楚韻文化飾品商城不動産證被指遭遇司法侵佔,背後涉嫌行政干預司法。

項目本是湖北荊州市供銷社下屬企業共興資産管理公司參股荊州市長豐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豐公司”)無力續建的爛尾樓,2010年經荊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企業荊州市嘉豐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豐公司”)投資復建,依據湖北省高院司法判決於2018年9月21日取得不動産權證。

2020年10月,荊州中院依據(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作出(2020)鄂10執監6號裁定(以下簡稱“執監6號裁定”),將嘉豐公司已取得楚韻飾品商城不動産權證執行回轉給長豐公司,引發産權歸屬異議。

報道刊發後近一年,中國房地産報記者再次接到投訴人稱,由其投資的價值6000萬元的楚韻文化飾品城,被荊州市供銷社導演旗下長豐公司虛假破産,司法侵佔後至今未能獲得公正處理,而是繼續推進虛假破産案的執行,且已啟動評估程式。

中國房地産報記者通過梳理羅某祥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投訴資料、供銷社關於楚韻飾品城産權爭議的情況向當地政府説明、法院判決等多份資料,發現荊州市中院對楚韻文化飾品商城城産權作出歸執行回轉有多處疑義。

2022年12月19日、20日,中國房地産報記者先後向荊州市雙優辦、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採訪請求、至截稿前,並未獲得回應。

12月21日,荊州市供銷社別姓主任回應稱“羅某祥對荊州市中院執行回轉裁決向最高法提起執行監督,等結果出來後我們再進行綜合研判。”

廣東投資客羅某祥在荊州遭遇連環騙局和“司法圍獵”的境遇,折射了當地營商環境及司法環境的複雜性。

荊州市供銷合作社樊永鋒/攝

強推破産亂象

梳理長豐公司的審計報告、供銷社向當地政府提交的情況説明報告、羅某祥提供的司法判決文書等資料交叉印證可發現,長豐公司破産申請案以及執行回轉裁決,可發現多處不符合常理的蹊蹺細節。

據調查,2008年,長豐公司成立初期,原有房地産 21處,資産估值上億元,“被當時荊州供銷社領導及時任長豐公司法人李某等人勾連商人何某章(已被刑事起訴)為他人抵押擔保及低價變賣等方式吞噬,與此同時以大量舉債。”

羅某祥指出,其中2014年荊州市政府給予長豐公司開發的長豐公寓小區以地價減免款 2138萬元,規定專門用於棉花公司改制職工安置,至今去向不明。

為營造資不抵債假像。荊州市供銷社委託荊州五環會計師事務所,于2017年12月23日編制《審計報告書》載明,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長豐公司累計虧損1794.12萬元,資産總額2449.58萬元,負債總額為4033.3萬元,資産負債率高達164.65%,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還債務,已嚴重資不抵債。

2021年3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湯湘希教授、喻景忠副教授和季小琴副教授共同論證了長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資産負債狀況。並就前述湖北五環公司的評估報告給出《專家論證意見》: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長豐公司資産遠遠大於負債;湖北五環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書》缺乏嚴謹性、科學性,不能作為認定長豐公司資不抵債的依據。

“通過長豐公司破産案卷宗中可發現,其名下仍然有19處備案登記不動産,而審計報告書只審計了4處,隱匿了價值6200多萬元的15處不動産,這些資産足以彌補《審計報告書》認定的長豐公司累計虧損1794萬元債務。《審計報告》還虛增債務1200萬元,虛減應收債權1900萬元,扣除累計虧損1794.12萬元,共計虛減凈資産約8000萬元。”中南大學會計學專家表示。

“《審計報告書》並未將我投資購買的房産列入長豐公司資産端,荊州中院破産受理裁定與執行回轉裁定明顯自相矛盾。一方面,破産受理裁定以《審計報告書》為依據,認定我投資購買的房産不是長豐公司資産;另一方面,執行回轉裁定又依破産受理裁定作出裁定我投資購買的房産屬於長豐公司資産,執行回轉後,長豐公司資産就遠遠大於1794萬元負債,遠達不到破産條件。”

“長豐公司是先開股東會決定破産,然後委託會計事務所‘量身定制’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羅某祥説。

“我多次找到出具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張某義,他坦言審計報告書是個初稿,市中院受理破産申請後也曾認定長豐公司並非資不抵債,卻最終拿這個審計初稿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並裁定將産權執行回轉至長豐公司。”如此操作讓羅某祥無法釋懷。

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學教授接受中國房地産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荊州市中院默許康某林律師代理長豐公司破産管理事務的行為不符合規範。“康某林律師是長豐公司的破産申請代理人,之後康某林律師又受荊州供銷社和長豐公司破産清算組的雙重委託,擔任長豐公司破産管理人的代理人,也不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

另據工商登記資訊顯示,荊州供銷社100%控股共興資産公司,共興投資又是長豐公司控股股東。“長豐公司申請破産,供銷社擔任孫子公司的破産管理人,明顯不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但是,荊州中院卻指定供銷社成立破産清算組並擔任管理人。

更蹊蹺的是,長豐公司申請破産的《審計報告書》由五環會計公司作出,荊州中院裁定長豐公司破産申請受理後,居然從荊州中院的會計師事務所庫裏搖中五環會計公司,由其擔任長豐公司破産審計機構。

羅某祥説;“荊州中院一直回避長豐公司虛假破産實體公正問題。”

據他介紹,嘉豐公司2021年4月,向荊州市中院遞交了關於長豐公司涉嫌虛假破産的投訴,申請調查其15處資産去向,涉案房産樓盤的銷售款的去向,破産審計報告真實性與程式公正問題。同時提請荊州市中院糾正五環會計公司同時擔任破産審計機構與破産申請受理後的破産審計機構和會計師公司違法擔任破産評估機構的違法行為,

“並請求荊州市中院撤換破産管理人,撤換康叢林律師違法擔任破産管理人的代理人,而荊州中院對以上申請未做何回應。仍強行推進虛假破産!”

此後,嘉豐公司先後向司法部、財政部、湖北省司法廳及財政廳,投訴但至今沒有結果。

對此,別主任表示:“長豐公司破産清算一直在進行,荊州市中院受理破産不等於宣佈破産,目前做得是前期評估,等最高法答覆後再做綜合研判。”

國有資産爭議

荊州市供銷社推動長豐公司破産,背後焦點是嘉豐公司當初購買時的荊州楚韻文化飾品商城是否屬於國有資産。

圍繞楚韻文化城權屬國有資産爭議,緣于“荊州市供銷社下屬企業荊州市棉花總公司股份制改造”。

長豐公司于2007年成立,由39名個人和供銷社下屬共興資産管理公司組成,總股本229萬元,其中自然人股東129萬股,佔56.3%,法人股(荊州市共興資産經營公司,供銷社全資企業)100萬股,佔43.7%。

供銷社稱:“依據荊州市委市政府市國資委要求,改制後的長豐公司要承接原棉花總公司640萬元負債和對於安置職工12處資産,當時市委市政府要求,長豐公司承接640萬元負債以及360名職工安置任務。”(事實上早在棉花公司破産時該問題早已解決。)

經市政府同意,將長豐公司所在地荊東路25號土地資産合作開發為長豐公寓小區,楚韻文化飾品商城是其中一幢。

2008年,長豐公司著手開發楚韻文化商城,與合夥人何某章簽訂開發合同,開發後500萬元給予長豐公司,産權屬於何某章,由何貴章全面主導。

原合作開發商何某章(已因非法集資被查處)無力續建的情況下,供銷社招商引入廣東客商羅某祥出資續建,並承諾督促長豐公司完成續建履行合同,組織專班把房産證辦到羅某祥名下。

2011年1月11日,長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與羅某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前述5720平方米商業用房(當時為框架結構)轉讓至其名下,轉讓爛尾樓合同價500萬元,後續復建工程、停車場、稅費包乾價1300萬元。

合同簽訂後,羅某祥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前産權人何某章500萬元房款(定金),何某章及長豐公司遲遲未履約並辦理過戶手續,惡意違約。

2015年12月25日,羅某祥先後向荊州市中院、湖北省高院提起訴訟,2016年11月30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判決,要求長豐公司履行合同,判決生效十天內將商業樓過戶給羅某祥。

然而,直至2018年2月8日和2018年6月12日,荊州市中院才下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要求荊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將房産過戶至羅某祥名下。

2021年12月21日,荊州供銷社在向荊州市委市政府提交書面情況説明時也確認“産權屬於何某章,由何貴章全面主導。”

由此可見,楚韻文化飾品城早已作為商業地産買賣合同出讓,屬於私有財産,而非荊州市供銷社認為的國有資産。

執行回轉裁決遭疑

荊州市供銷社為解決長豐公司經營不善,遺留下的鉅額債務以及職工安置等沉重包袱,開始覬覦已經湖北省高院終審判決,荊州市中院裁定至嘉豐公司名下楚韻文化飾品商城。

荊州市供銷社畢上任後,于2018年12月24日,向市公安局遞交了《關於對羅某祥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的請求書》,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保護國有資産不流失,維護企業及社會穩定。

2019年和2020年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先後兩次調查羅某祥,在羅某祥提供了500萬元購買爛尾樓及何某章歸還595萬元借款本息的證據資料。

2019年1月4日,市供銷社又向時任荊州市政法委主要負責人遞交了《關於協調對羅某祥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的請求書》。

荊州市政法委主要負責人作出“此案涉社會穩定及國有資産,請掃黑辦高度重視,列入國有資産專項行動,請公安局依法偵辦”的批示。

此後,依據荊州市政法委領導批示,市政法委按程式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又轉荊州區公安分局,啟動對羅某祥調查。

在羅某祥看來,“荊州市政法委主要負責人未通過雙方深入了解事件真相,單依據供銷社提供的情況説明,草率作出批示的做法涉嫌行政干預司法。”

2019年12月,供銷社策劃組織有償“陳情鬧訪”秀,糾集在嘉豐公司面前聚集鬧事,目的借此市委領導和荊州市中院施壓。

2020年10月,荊州中院依據(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作出(2020)鄂10執監6號裁定(以下簡稱“執監6號裁定”),將嘉豐公司已取得楚韻飾品商城不動産權證執行回轉給長豐公司,引發楚韻文化飾品商城産權歸屬異議。

2021年12月16日,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分局向荊州市檢察院、市中院作出羅某祥行為不涉嫌犯罪,不予立案。

産權歸屬異議

長豐公司與嘉豐公司間爭議焦點是荊州市楚韻文化商城産權歸屬,羅某祥所購房産是否需要承擔承擔長豐公司債務和職工安置義務。

荊州市供銷社作為長豐公司破産管理人,在向當地市委市政府所做情況説明報告中,多次提及需要承接長豐棉業改制時的債務、職工安置義務。

然而,長豐公司與羅某祥簽署的楚韻文化飾品城買賣合同,並未約定需要承擔長豐公司債務及職工安置問題。

依據于2011年1月11日,(甲方)長豐公司與(乙方)羅某祥簽訂的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長豐公司將約定房屋土地證號為荊州國用2007第10710066土地證,及地上建築商業用途的楚韻文化飾品城1-4層房屋和加建第5層及所佔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甲方尚未辦理房産證,建築面積5616平方米,框架結構。

乙方簽訂合同後支付500萬元房款,甲方完成所有工程驗收後,負責將房産證土地證辦理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必鬚根據合同完成其應盡義務,完成剩餘建設工程及辦理産證至乙方名下。

2011年3月4日,長豐公司與羅某祥簽署了移交確認書,明確載明將上述房産物權轉移至羅某祥名下,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等所有物權。

2013年10月31日,羅某祥與長豐公司、荊州市供銷社及長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簽署四方協議約定:由羅某祥按約支付第一期購房款500萬,餘款1300萬元在長豐公司完成合同義務(即完成後續建設及裝修、解決借貸債務清償直至産證辦理至羅某祥名下)後支付。再次約定供銷社承諾督促長豐公司完續建工程,組織專班把房産證辦至羅某祥名下。

事實是,上述系列協議簽署後,長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後續工程和辦證義務,而是由羅某祥實際支付剩餘建築工程款,完成項目後續建設以及後續裝修投入合計約6000萬元復建,打造成荊州市青少年藝術培訓中心,産生了經濟和社會雙重效益。

2017年6月15日、7月24日,荊州市供銷社和康某林先後組織長豐公司職工大會,在公司資産負債狀況未經評估和審計的情況下,通報資不抵債,且會議通過申請破産決議。

荊州市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下達執行裁定書,並在6月12日向不動産登記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7月2日,執行終結並歸檔,直到9月21日,嘉豐公司墊付稅費約400萬元後,完成産權登記。

2018年4月25日,長豐公司依據五環會計事務所炮製的《審計報告書》,向荊州市中院提起破産申請。7月13日,荊州市中院作出(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受理長豐公司破産申請。

2020年10月,荊州市中院將原于2018年7月2日,執行終結並歸檔的判決重新裁定,並依據(2018)鄂10破申5號民事裁定,荊州中院作出(2020)鄂10執監6號裁定(以下簡稱“執監6號裁定”),將嘉豐公司已取得楚韻飾品商城不動産權證執行回轉給長豐公司。“荊州中院作出撤銷之前本中院執行程式合規執行裁定,屬於枉法裁定。”羅某祥表示。

荊州市供銷社別主任表示:“羅某祥反映的問題經所有機構調查被否認,而且他沒有履行相關約定。”

時至今日,嘉豐公司將楚韻飾品城産權證在當地農商銀行抵押貸款依然有效,長豐公司只是進行了內部資訊變更,未發公告也無法辦理産權證,形成了房産證與登記資訊不符的奇觀。

而今荊州市中院,將原本已出售的文化飾品城執行回轉至長豐公司名下,所引發的司法爭議仍在繼續發酵。(中房報記者樊永鋒荊州市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