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記者及市場監管方協調下,何女士(左)得到退款書面承諾
雖然合同上註明“定金不退”,但雙方有口頭約定“三天內無理由退款”。
有了這個口頭約定當定心丸,何女士繳納了2萬元定金,準備在洪山區一家市場內租下商鋪。僅兩天后,她向市場管理方提出退款申請,然而公司原本承諾將於30個工作日內退還的定金,時過兩個月仍遲遲沒有到賬。
只有口頭約定的何女士對這筆退款感覺不踏實,撥打極目新聞熱線027-86777777求助。
2萬元退款兩個月仍未到賬
今年6月20日,家住漢口的何女士看中了位於武漢市武昌區徐東中品天天鮮生鮮市場的一個商鋪,準備租下經營服裝生意,便繳納了2萬元錢做定金,並簽訂了《預定租賃商鋪合同》(下稱“合同”)。
“當時市場工作人員口頭承諾過,如果我在3天之內反悔的話,可以把這2萬元錢退給我。”8月31日下午,何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回憶説,正是對方的這句承諾,讓她“一時衝動”,當場付了錢。可回到家,她與家人反覆權衡後,感覺自己個人精力有限,無法兼顧經營門店生意,遂向該市場管理方提出了退款。
6月22日,該市場的工作人員按照承諾,為何女士辦理了退款申請登記,讓她填寫了一張《退款申請單》,並將其手中的合同收走,稱退款將於一個月左右到賬。臨走前,何女士用手機將合同拍照留存。
但一個多月過去了,何女士未收到退款。其間,她曾多次來到該市場催促,相關工作人員不是説負責人不在,就是説“晚幾天會退到賬”。有幾次,雙方還因情緒激動鬧得不歡而散。直到8月底,何女士仍未收到任何退款。
回到家,她將合同照片翻出來仔細查看,突然發現合同中並未註明“3天內可退款”,且在“第五條 違約責任”中還約定:如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放棄租賃該商鋪,或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到甲方市場所在地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定租合同,並將此房另行出租,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何女士不禁擔心:原本約定的退款時間早已過去多日,自己手上也沒有紙質憑證,市場方會不會故意拖欠並賴掉這筆錢?
市場方出具書面退款承諾
通過何女士提供的合同照片,極目新聞記者看到,何女士擬租賃的商鋪租金11000元/月,保證金11000元。除上述第五條外,合同第四條還約定,乙方須于本定租合同簽訂後3日內,攜帶相關資料到甲方市場所在地簽署《商鋪租賃合同》及其附件等,同時繳清應付款項。
記者留意到,該合同約定,何女士繳納的這2萬元錢為“定金”,而非“訂金”。且何女士已按要求填寫對方提供的《退款申請單》,該申請單顯示,本申請單正常提交公司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到賬。何女士稱,雖然該市場管理方沒有表示過“不退錢”,但這份合同讓她感覺有些被動。
9月1日上午10時許,記者與洪山區市場監管局和平所工作人員一道,陪同何女士來到位於楊園南路的武漢徐東中品天天鮮集貿市集。一位段姓負責人解釋稱,既然有口頭約定,公司肯定會如約履行承諾。此前由於公司資金壓力等原因,確實讓何女士久等了,但公司會儘快處理此事。
最終,在記者和市場監管人員的共同協調下,該負責人表示將於9月10日將這2萬元錢退還至何女士賬戶,並當場出具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