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訴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賠償”一案,判決正式生效,標誌著該案順利審結。據悉,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實施以來、湖北首個由行政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2020年12月,長江航運公安局荊州分局接舉報,張某組織同夥多次在長江監利段、石首段等水域非法捕撈水産品,公安機關遂將該團夥悉數抓獲。經查,該團夥成員分別參與非法捕撈1次至34次不等,造成成魚損失共9300公斤,推算幼魚損失867萬尾。經委託專家評估,所需生態修復費用35.93萬元。

該案刑事部分審結完畢後,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荊州市農業農村局聯合賠償義務人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開展了兩輪磋商。團夥中張某等人已作出賠償,但王某、丁某、李某等人卻不願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荊州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本案原告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王某等3人賠償非法捕撈造成的生態修復費用12.78萬元。今年4月2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官調解下,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荊州市生態環境局充分考慮到被告王某、丁某家庭生活困難、賠償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現金賠償+勞務代償”的創新方式,協定由被告王某、丁某、李某繳納3.05萬元生態修復費用(李某已繳納個人承擔部分),剩餘部分由被告王某、丁某二人參加長江大堤巡堤、湖垸巡湖、福利院敬老服務、公益勞動等,折抵生態損害費用。

為了保障被告的勞務履行得到有效監督,協議中明確,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王某和丁某所在村(居)委會監督其執行。在今年世界環境日活動期間,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多部門舉行增殖放流活動,本案中各被告人已賠付的款項作為生態修復資金購買魚苗,總計投放17萬餘元魚苗。本案多名被告也到了增殖放流現場,通過放生魚苗,反省自身行為,接受法律教育。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本案辦理中,荊州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建立協作運作機制,打出跨部門聯動發力的環境治理“組合拳”,對於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有益探索。(湖北日報記者胡弦、通訊員任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