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鄂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州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顯示,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委託未通過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原主要負責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離職後仍以總經理身份參與公司活動,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新華欣代理保險産品,銷售人身險、車險保單共計29件,保費合計52376.39元。

夏福應作為新華欣鄂州營業部主要負責人,默認夏某某離職後仍以公司名義對外宣傳銷售保險産品,對夏某某未通過執業登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委託未通過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鄂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予以警告並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夏福應予以警告並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託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鄂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州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

當事人: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原市總工會西側副樓三樓、四樓

主要負責人:夏福應

當事人:夏福應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12319930713XXXX

住址:鄂州市鄂城區

職務: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鄂州銀保監分局對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以下簡稱新華欣鄂州營業部)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新華欣鄂州營業部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委託未通過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原主要負責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離職後仍以總經理身份參與公司活動,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新華欣代理保險産品,銷售人身險、車險保單共計29件,保費合計52376.39元。

夏福應作為新華欣鄂州營業部主要負責人,默認夏某某離職後仍以公司名義對外宣傳銷售保險産品,對夏某某未通過執業登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保險仲介監管資訊系統執業登記查詢頁面截圖、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清單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委託未通過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分局決定對湖北新華欣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予以警告並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夏福應予以警告並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8月8日